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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谱写世界电力改革主旋律

发布时间:2006-10-05

  

  上世纪90年代,电力改革的热潮开始席卷全球,而在改革大幕拉开之前,电力立法不约而同地成为各国改革的序曲。从财务分析到市场设计再到监管法规等一系列问题,都在新法律的指导下稳步解决,渐入佳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综观国外电力十几年的改革实践,可以发现立法先行的理念贯穿始终。

   英国:立法改革的引路者  >>

  

  作为最早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之一,英国电力改革的初衷就是改革电力管理体制,实行私有化,减少政府干预,引入竞争,建立监督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减轻用户负担。

  以新《电力法》实施为标志的英国电力改革始于1989年。新《电力法》规定成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电力管制办公室,并通过立法将编写和发放许可证的权力赋予电力管制办公室,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对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规定,从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督促市场参与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保护电力用户的利益。此后,英国陆续出台了《电网规则》、《电力库运行规则》等规范电力市场行为的法规,确立了电力库制度,对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并保证发电和配电市场的有序竞争。新的法规体系在引入竞争、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电力企业的过分约束也导致了国内电力企业竞争力下降,为以后国内电力市场份额丢失埋下隐患。

  2000年,英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措施,后出台了《2000年公用事业法》和新《平衡和结算规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终结了电力库制度,取而代之的是NETA制度。此外,电力行业还出现了纵向整合(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公司,以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和横向兼并(供电公司间的相互兼并,以提升竞争能力)的趋势。20031月,英国通过了一项名为Betta的法案,希望将英格兰、威尔士地区行之有效的NETA制度向苏格兰地区推广,建立统一的电力交易和传输制度,促进全英电力市场的竞争。

  2000年新一轮的电力改革仍然以《电力法》为基础,但具体制度则以《2000年公用事业法》和新的《平衡和结算规程》为规范,逐步在全国建立了新的电力交易制度,取代原先的电力库制度。

  

   美国:彻底的立法改革者  >>

  

  美国电力管理以各州为主,因此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联邦委员会只提出要求,具体改革方案由各州自行确定。美国是市场经济的坚决拥护者,其电力改革的目标就是引入竞争,打破垄断,降低电价。

  1978年出台的《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案》,鼓励非电力公司建设发电厂,激活了发电侧的竞争。1992年美国出台《能源政策法》,规定了电力市场的竞争性定价和市场准入等内容;同年,通过了修改《联邦电力法》决议,要求公共电力企业以成本价向第三方提供输电服务,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对开放输电业务进行监管,促进电力批发市场的竞争。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发布888号和889号法令,规定了互惠的开放准入输电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并规定发电和输电必须从功能上分离,所有发电商享受同等待遇。针对888号法令颁布后出现的一些问题,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于1999年发布了2000号法令,在市场设计和规则制定上做了改进。一系列强有力的立法活动,显示出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坚定决心。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美国建立起以888号法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成功地实现了输电网络公正地向所有竞争者开放,在发电侧引入竞争的目标。

  

   法国:保守主义的受益者  >>

  

  法国电力公司在法国电力行业占有绝对统治地位,在发输配供各环节长期保持垄断。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法国电力改革并非出自内因,而是在欧盟有关指令的强制下进行。1996年,欧盟强制性颁布了《开放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的导则》,主要涉及电力市场开放的程度与年限、大宗交易的市场组织机构、电网运营商的独立性、过网费的计算、监管的职责等条目。2003年颁布的《欧盟导则》,在1996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电网准入规则和建立独立监管机构,希望在20077月前实现允许发电商自由进入、完全开放的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建成统一的欧洲电力市场等七大目标。

  在欧盟指令的强力推动下,法国开始国内的电力改革。其改革目标是在欧盟指令的框架内,尽可能保持整体实力和竞争优势,以扩大在欧盟内的市场占有率。根据上述目标,法国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了新《电力法》,规定了供电市场开放的时间表、电力生产许可证制度、设立电力监管委员、发输配会计账目分开、扩大经营范围、成立电力输送网公司、实现厂网分开等内容。20048月,法国议会通过法律确认对法国电力公司实行资本开放,同时规定,资本开放后,国家至少应持有70%的股份。200510月,法国政府与法国电力公司签订《公共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国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电力输送网公司承诺:将无限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以保证法国能源安全。

  以2000年《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体现了法国对电力工业纵向整合而非横向拆分的改革思路。法国的电力工业改革,使法国电力公司在欧盟指令的框架内仍保持很强的市场竞争力。2004年通过的允许法国电力公司部分私有的法律和2005年签订的《公共服务合同》则表明,相对于私有化带来的竞争和效率,法国政府和公众更加关心国家能源安全。

  

   日本:谨慎立法的稳步改革者  >>

  

  日本电力原由9家私有区域电力公司组成的公共电力集团垄断经营,实行发输配垂直一体化管理。日本进行电力改革的目标是引入竞争,增强活力,提高效率,降低电价,同时确保其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电力改革中,日本曾三次修改《电力事业法》。1995年第一次修改的《电力事业法》,允许独立发电商进入发电领域。2000年,日本第二次修改《电力事业法》,开放了电力行业部分零售市场。20036月,根据电力产业委员会的建议,日本第三次修改《电力事业法》,规定了零售市场开放进度、打破公共电力集团垄断、建立中立系统组织、过网费用结算、鼓励环境友好型能源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三次修改《电力事业法》,日本从发电领域开始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三次《电力事业法》修改循序渐进,环环相扣,在稳步推进改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电力行业的稳定,体现了日本电力改革以能源安全为前提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