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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2

  ­­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人”的价值

  文/邵风

 

  民法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公民的权利宣言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这一举措的焦点话题之一。

  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尊严意识日益提高,近些年来,关于人格权是否应该在民法典制定中独立成编这一议题,早已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虽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以财产权为核心,有一种重物轻人的倾向,但诸如德国、法国、瑞士这样的老牌大陆法系国家都基于本国现实国情制定了世界公认的杰出民法典,对人格权予以了特别的重视。

  就我们国家来说,从1910年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开始,到建国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我国的民法建设在一步步的探索中加强了对于人格权的重视。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深刻的法律内涵与历史意义。

  那么,人格权到底为何如此重要?又为何会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呢?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是伴随个体权利的产生而来,整个世界近现代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个人权利觉醒和发展的历史。自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格劳修斯、普芬多夫、洛克这些自然法学家将自主性权利赋予给个人以来,如何在法律和政治的框架内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便成了公共秩序构建的重中之重,个体权利本身作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逐渐被确立起来。

  一俟个体权利得到普遍认可,紧随其后的便是对个体尊严和自主性的吁求,“将每个人都看作是目的,而非仅仅是手段”,康德这一著名论断是对整个西方近现代启蒙精神的一个核心勾勒。正因如此,关注个人尊严与自主性的人格权是现代法律建设的内在要求。

  另外,我们国家重视人格权还受到一个传统文化方面的深刻影响。《论语》中诸如“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厩焚,问人,不问马”这类的话语无不体现出一种温情脉脉的人文主义关怀。在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人作为天地人三才之一,具有贯通天地之道的中枢作用,正如周敦颐于《太极图说》中所言,在生生不息变化着的万物当中,“唯人也得其秀而最灵”。传统文化中这种厚重的人文主义气息一方面塑造着中华民族的民族气质,另一方面也现实地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践行。可以说,对人格权的重视也正是传统人文主义精神在现代生活中的延续与发展。

  此次人格权在民法中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彰显,既是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中国传统人文主义精神的积极继承。目前人格权编在民法各分编草案中,位列于物权编和合同编之后,下一步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基于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否应该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分编之首?对此问题,让我们继续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