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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改革应以增强企业活力为本

发布时间:2019-02-13

  改革应以增强企业活力为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  袁东明

  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始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任务,在当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大背景下,尤其要“充分认识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要以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为本,加快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本质上就是要让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是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的根本要求。国有企业应继续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各项关键举措。

  加快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按照管资本的方式进一步调整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既要剥离与出资人无关的行政职责,又要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业化水平,尤其是要提升依照《公司法》规则参与治理的能力,做好市场化选任高管的资格认定与审查等工作。

  加大对企业的放权授权力度。按照“能放则放”“能授则授”的原则,依法将战略决策、重大投资等重要职权下放给企业董事会。按照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授权。对一些治理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也可以授予部分出资人权利。

  加强管资本下的国有资本布局调整。明确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中长期目标,形成可实施的计划和方案。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现状的研究,摸清国有资本在各个细分领域的实际布局情况。形成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基础手段,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设成为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基础平台。

  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是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有效分离的关键环节。能否形成一批具有专业能力、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事关管资本的管理体系能否真正确立、国有资本布局能否持续优化等重大问题。

  据初步统计,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已改组组建100多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其中中央企业层面就有21家,但绝大部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没有切实发挥出管资本的作用,存在定位不清、授权不到位、上下左右关系不顺等问题。

  要尽快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国资监管机构要放权到位,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出资人;要明确不同类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定位和使命;要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出资企业要改革到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国有股权必须可流动、可变现,没有特殊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

  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过去经验表明,如果没有产权改革为配套,没有一个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很难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通过股权多元化特别是引入社会资本和员工持股,建立一套能够灵活应对市场、有效激励员工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出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优化存量国有资本布局、持续激发微观企业活力等重大改革任务都需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稳妥地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重要领域进行混改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改,探索集团层面混改;对已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资本运行效率。

  总体上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程度已经非常高,未来要在企业集团层面混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继续下功夫。一是加快推动具有示范效应、带动效应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和核心资产上市;二是将二、三层级及以下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权力全部下放给一级企业集团,由集团自主决策;三是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进企业集团层面混改的功能;四是改进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单套用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方式,不再延伸、不再参照执行,实行更加市场化的监管机制,充分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强化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改革

  激发和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本质上就是要激发人的活力。国有企业具有人才优势,对优秀人才有很大吸引力。据北京大学统计,2018年北京大学毕业生中有28.78%去向了国有企业,在所有就业单位中居首位,但关键是优秀人才来了之后,能否留得住、能否发挥出创造力,这就需要我们在激励机制上下功夫。

  国企激励不到位一直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进一步落实“三项制度”改革、规范高管薪酬、规范员工持股、优化工资总额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在职业经理人制度、高管身份转换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但总体上看,与增强企业活力的目标相比,国企激励机制改革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更多国有企业进入创新性领域、战略新兴领域,这就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一步应把激励机制改革摆在国企改革的突出位置,使其成为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一招。企业内部,要扎实推进“三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积极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国资监管机构应赋予企业更多可使用的激励手段。一是进一步优化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允许企业在利润增幅范围内自主调整,允许企业以丰补歉,允许将战略新兴领域的子企业、特殊高端人才、职业经理人等不纳工资总额管理;二是扩大员工持股的范围和比例,要从辅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三是鼓励和允许企业统筹运用增量奖股、超额利润提成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机制。

  大力发挥国有企业家的作用

  国有企业家是我国企业家群体的重要组成,也是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源泉。相对一般企业家而言,国有企业家的责任更大、义务更重。激发和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就必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鼓励国有企业家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关键是要给国有企业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信任企业家,给予相应授权,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任期的相对稳定;二是对企业家应有正向激励,在党管干部的基础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对竞争性企业要参考市场同类岗位薪酬制定薪酬标准,最大程度地激励企业家;三是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企业家改革创新。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容错机制的三个基本标准,即程序是否合规、个人是否有不当得利、出现问题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