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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纵横】切实履行领导职责 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发布时间:2019-06-13

   切实履行领导职责 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解读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 王尧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党组制度、强化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和论述,为做好新时代党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深刻理解修订《条例》的党内法规依据。2015年6月,党中央印发了《条例(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提高了党组领导水平。经过3年多的实践探索,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主要是因为,作为《条例》上位党内法规的《党章》《准则》对党组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将这些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到《条例》中来。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明确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求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赋予党组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职责权限。在国有企业方面,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准则》也对党组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所有这些新规定新要求都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深刻理解修订《条例》的现实针对性。党组制度是我们党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45年创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条例(试行)》出台之后,党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但从工作开展情况看,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党组承担什么职责、如何发挥领导作用,在理解和执行上还有一些偏差:有的党组对业务工作大包大揽,有的党组对业务工作不闻不问;有的地方在党组设立条件、标准等把握上还存在随意性。在党组之间的关系上、在党组与分党组的关系上,规定也不够明确具体。为解决党组设立和运行中的问题,强化党组工作的制度保障,党中央决定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和及时。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对修订《条例》的针对性以及修订《条例》注重把握的四个主要原则作出了深刻阐述,在学习《条例》过程中也需要对照学习领会。

  深刻理解党组的领导作用。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根本目的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条例》明确规定,党组是党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切实担当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本单位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组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必须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深刻理解设立党组的规定。什么样的情况必须设立党组,什么情况可以设立党组,什么情况不能设立党组,原来的标准不够细致清晰,实践中各地也不尽一致。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虑实践需要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对应当设立、可以设立、不设立党组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针对国有企业是否设立党组,《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中管企业一般应当设立党组;第八条明确规定,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一般不设立党组。这两条规定为中管企业设立党组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也大大缩小了在国有企业设立党组的范围。在设立审批程序上,《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这就明确规定了,中管企业党组不能在下属企业中批准设立党组。

  深刻理解党组成员和党组工作机构的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党组成员,是不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班子成员都是党组成员呢?对国有企业的党组书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这一规定与“一肩挑”的要求是一致的,也有利于党组决定的贯彻落实。对国有企业的党组成员,《条例》规定,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更进一步,《条例》还明确,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这就意味着,有部分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进入党组,党组成员就更应该带头执行党组决定,把党组领导作用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更好地统一起来。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第十五条对党组成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这一条对中管企业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还明确,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关于党组的工作机构,《条例》第十三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但在确需设立时可以经批准后在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的牌子。但《条例》对在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是否可以设立工作机构没有作出规定,这也为部分中管企业设立党组工作部门留下了探索空间。

  深刻理解党组的职责任务。根据党章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的职责任务,强调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特别是《条例》第十七条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原来的7项调整为12项。第十八条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等8个方面明确了党组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任务。《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组要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针对国有企业,《条例》明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刻理解党组自身建设的要求。党组是党的领导机构,是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既要履行好对业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又要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条例》明确,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履行好这些职责,党组及其成员必须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三个方面作出表率。《条例》还专设了第七章《监督与追责》,强调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并提出要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深刻理解党组工作的组织原则。总结近年来党组工作在理论、实践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成果,结合新变化新情况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党组工作组织原则。《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了党组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这就是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组作出的一切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一规定,贯彻了全党服从中央这个根本组织原则。关于下级服从上级,《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这个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针对国有企业,《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职能,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这就为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从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五条,《条例》对党组工作贯彻落实集体领导、请示报告等方面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条例》强调,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都是在实践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必须牢记在心,严格贯彻执行。

  深刻理解对设立党组性质党委的规定。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中管金融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党组性质党委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上,任务更重、要求更高、责任更大,必须从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出发,强化政治担当,做到守土尽责,坚决把党中央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深刻理解对贯彻执行条例的要求。党中央专门印发通知,对贯彻执行《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通知》要求,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穿于贯彻执行《条例》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努力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