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库】能源法出台,塑造未来能源图景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这部法律十八年的立法历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学界业界专家对此展开专题讨论,以期为读者提供观察我国新型领域立法发展的多维视角,以及对能源领域立法进程的专业思考。
战略亮点:打基础谋长远
《能源评论》: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于新型的领域立法有何意义?
张忠民:与能源的战略性地位和国民经济对其的高度依赖性并不匹配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缺乏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随着能源法的出台,这一“母法”缺乏的立法遗憾得到了填补,标志着我国形成了以能源法为统领,以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若干单行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对完整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在立法目的上,能源法为新兴领域立法提供了样板。该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统筹了多重维度的具体目标,能够有效协调经济增长、能源革命和环境保护三者间的关系。
在立法模式上,能源法采用了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可以为新型领域立法所借鉴。能源法定位于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在规制对象上具有共性和普遍适用性,在内容上以原则性和一般性为主。这种模式不仅为当前新型领域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稳固的基石,更为未来可能制定的能源领域法律,如原子能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关键议题预留了充分的法律发展空间。这一模式能够兼顾法律体系的灵活性与前瞻性,使之能够适时适应并引导新型能源技术革新与产业发展。
陈兴华:能源法的出台将极大促进能源法学的研究发展。事实上,我国也已经出台了多部新型领域立法,这些法律的共同特征是,相较于其他规范行为的立法目的而言,它们具有更加强烈的宣示意义;通篇法条中,以“国家”“事务”为主体的条款数量较多,法律主体不明确。与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相比,这种新型领域立法存在着实施上的特有难题。能源法的出台和实施,将吸引更多能源法学研究力量投入其中,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破解此类新型领域立法的实施难题,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贡献。
《能源评论》:新的背景下,对能源安全方面的制度设计如何强化?
刘进:能源法将保障能源安全理念等贯穿始终。在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规定“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要求“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
在能源供应方面,要求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立能源全链条安全供应的法律制度,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情况,突出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强调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明确了能源供应企业连续稳定、不中断供能义务,以及能源用户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合理用能等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等职责。对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情况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明确了能源应急状态时的处置措施。
在能源基础设施保护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明确了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入主体应当履行的保障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相应责任。
在能源安全宣传教育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能源安全的宣传教育职责,强化了新闻媒体对能源安全公益宣传的责任。
《能源评论》:能源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哪些利好?
李艳芳: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规定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指引。第一,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为可再生能源法的目的条款制定提供了指引。可再生能源法在修改时宜将“加快构建清洁低碳的新型能源体系、实现‘双碳’目标”作为立法目的加以规定。
第二,明确支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为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以及支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上网、优先利用消费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提供了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应当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其基本原则,并据此对优先上网、优先使用、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进行细化而明确的
规定。
第三,对于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最低比重的目标要求,为可再生能源法确立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提供了依据。
第四,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的规定,为建立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制度提供了基础。这实际上涉及可再生能源法核心制度的转型,即从分类固定电价+费用分摊+全额保障性收购,转型到可再生能源消纳+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
第五,关于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的规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增强电网企业的责任。
第六,关于能源规划、能源管理体制、能源市场、技术创新的规定,将有助于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可再生能源规划在能源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其他能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有助于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并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研发、示范、推广与产业化应用提供支持。
第七,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及支持各类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的规定,对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时在坚持通用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分类规定有启发意义。
《能源评论》:能源法在促进节约能源工作方面如何与相关法律衔接?
王鹏:节能是第一能源。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节约集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全国人大也专门出台了节约能源法。能源法很好地实现了与既有节约能源法的衔接,特别强调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节约优先理念和各方的责任、义务。第三条提出,“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第十三条对节约能源的宣传责任进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公益宣传。第三十五条要求,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
二是明确了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的节约能源导向。第二十一条提出,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三是推动节约能源服务的商品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提出,国家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第三款提出,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四是明确了引导用户节约能源的市场化机制。第三十五条提出,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行业热点:布局前沿领域发展
《能源评论》:对于碳排放双控如何落实,能源法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什么趋势?
张忠民:能源法明确了“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法律依据,也标志着《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中的相关部署完成了“政策法律化”的进程。为应对“能耗双控”的惯性依赖,确保“碳排放双控”的规范表达及有效落实,能源法在供给侧和需求侧均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推动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限制能源结构的涉碳比例;另一方面,强化能源需求侧管理,促进能源消费的低碳转型。要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必须从根本逻辑上摆脱节能指标逐层分解、逐级考核的计划主导模式,平稳过渡到市场调节模式。
《能源评论》:能源法对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以及发挥各种储能作用、各种新业态新模式的规定有何意义?
刘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源网荷储各环节统筹推进、电力行业各方面协同配合。能源法对此进行了系统设计、全面考量,将法律制度构建与能源电力行业客观规律相结合。
电源侧,实施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提供制度保障。规定燃煤发电应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建设,风能、太阳能应采用“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的策略,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应“因地制宜”,核电应“积极安全有序”。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
电网侧,加强电网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负荷侧,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通过阶梯价格、分时价格引导用户参与需求侧响应。
储能侧,加强抽水蓄能建设,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的调节作用。
此外,能源法对能源规划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发挥规划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对能源科技创新的制度安排,为推动新型电力系统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
《能源评论》:氢能首次被纳入能源管理体系,未来应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
王鹏:氢能具有原料、燃料双重属性。能源法将氢能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反响强烈。第三十三条提出,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五十七条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氢能开发利用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氢能是一种来源丰富、绿色低碳、应用广泛的二次能源,对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把握氢能的发展,要特别注意能源法的辩证表述。一方面,氢能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方向,是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增长点,因此第五十七条从能源科技创新视角,提出的原则是“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氢能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是个不断成熟的过程,试点中存在技术水平提升问题、技术经济性问题、安全问题,必须循序渐进,切不可盲目布局、一哄而上,因此第三十三条从开发利用的视角,提出的原则是“积极有序”。
展望未来:尚需配套落实
《能源评论》:能源规划需要法律依据。未来在充分发挥能源规划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方面,应如何细化?
张忠民:能源法将能源规划单列成章,为能源规划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满足国家与地方、行业与企业、短期与长期等多维度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未来,还需要统筹能源法与其他能源立法的关系,细化能源规划的制度规范,以发挥能源规划的指引作用,协调不同级别、领域、区域间的能源规划,兼顾能源禀赋差异,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可在以下细节进行完善:
其一,持续加强规划衔接规定的体系性,明确规划间的效力与加强优先适用的指引。比如,需要精准确定“相关规范”是否包括各领域、各区域和各级能源规划,要明确不同层级的能源规划是衔接同级其他领域的规划还是衔接不同级别能源规划。
其二,不断健全规划的评估视角。在能源法的能源规划一章中并未提及规划的事前评估,也并未涵盖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问题。事前评估视角中的预期考察是能源规划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能源评论》:未来随着新型能源体系的加快建设,能源监管应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张忠民:能源法第六十五条基本明确了监管主体,清楚了“谁来监管”,但“监管谁”“如何监管”等还不甚清晰。
全球气候变化给能源领域和能源法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能源法必须要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保护场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新型能源体系的逐渐建立,能源监管要实现有效突破,必须重点对生态目标予以妥帖表达。在此过程中,需要精准把握能源监管生态目标适度优先的尺度,这要在市场机制的运行中确定,即运用价格发现、排污交易等市场手段来实现。能源法为政府调节市场运行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使其干预有据、干预有度和干预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能源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几部法律不可能简单承接。这对能源法制的体系性建构提出了要求。
陈兴华:新型能源体系涉及的主体会更多、利益格局会更复杂,对能源监管的法定性、合法性要求会更高。我国能源监管还缺乏比较有法律权威性的能源监管条例,监管部门有时需要政策进行调节,未来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能源评论》:附则(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对他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反制措施条款,对我国能源发展有何作用?
陈兴华:这一条款的措施是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之后增加的。这部分的规定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能写入能源法表明我国非常重视能源企业出海,对于威胁我国能源安全的行为,可以进行域外管辖。这其实也是国际法上通行的一些做法——当国外有可能会对我们进行“长臂管辖”之时,我们也可以相应地采取反制措施。
(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