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库】完善绿证制度,推动建立绿电消费制度体系
文/赵增海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绿色澎湃动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保证。建立绿证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自2017年起开始试行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制度,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绿证全覆盖政策”),对绿证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推动我国以绿证为基础的绿电消费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为规范绿证核发和交易,今年4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绿证账户注册、核发、交易、注销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流程,将为绿证核发交易持续扩大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完善绿证核发,保障绿证供给
绿证是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颁发的电子证书,一般由政府授权机构或独立第三方机构核发,每1000千瓦时电量核发1个绿证。绿证全覆盖政策印发前,绿证依据申请情况核发,主要核发范围为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企业通过绿证核发平台提交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绿证核发机构根据证明材料中的具体结算电量核发绿证。2023年绿证全覆盖政策明确,将绿证核发范围拓展到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量约2.95万亿千瓦时,相当于29.5亿个绿证,是截至2023年绿证累计核发量的13.3倍,绿证核发工作量倍增。
为保障绿证核发全覆盖、最大程度减轻企业填报压力,政策明确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将发电企业提供数据为主调整为以电网企业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数据为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电量信息交互,全面提升绿证核发效率。
本次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22日前推送绿证核发所需上月电量信息,电量数据经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确认后,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绿证;充分考虑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电费结算周期,规则细化了核发数据推送的具体要求和绿证核发周期;而对于电网企业无法提供电量信息的自发自用电量,允许第三方机构合规开展计量,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电量信息,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发方式的优化调整,将在确保发电数据真实可信的基础上,保障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衔接国际规则,推动国际互认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绿证国际认可,是满足外向型企业诉求、有效扩大绿证应用、提升绿证交易规模的重要保障。为衔接国际规则、满足市场需要,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绿证有效期,并设置了绿证注销环节,这些规定将发挥以下两方面作用:
一是响应市场需求。国际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典、日本等多个国家相继实行绿证制度。为调节市场供需,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绿证设置了2~3年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将予以注销、不再允许交易。此外,从市场情况来看,国际绿电消费倡议(100% Renewable Electricity,RE100)声明,绿色电力消费时间必须与电量生产时间接近,满足一定时效性要求。不少绿色电力消费倡议的头部企业,也对用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提出具体要求,比如苹果公司要求其产业链企业用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月要满足21个月原则,即当年度、下一年的前3月及上一年的后6个月生产的绿证。
为充分衔接国际制度、匹配市场需求,绿证全覆盖政策中已明确,在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时,认证机构通过两年内的绿证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考虑绿证核发全覆盖后,一定时期内绿证市场仍将处于供大于需的局面,本次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绿证有效期为2年,超出有效期则予以核销,以避免出现绿证价格过低的情况,支撑绿证市场的培育。
二是衔接国际制度。目前,国内绿证已纳入RE100的认可范围,全球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将我国绿证列为认可的电力环境属性追踪工具之一,国内绿证在国际社会和跨国企业间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但现阶段国内绿证的认可度低于国际绿证,RE100对国内绿证是“有条件认可”,使用中国绿证的企业还需额外提交环境价值未重复使用的证明。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早期国内还存在绿证与其他绿色消费凭证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共存等问题,可能导致环境价值重复计算。此外,绿证全覆盖政策强调了绿证的唯一性、权威性和通用性,其中绿证通用性即指绿证可以在不同场景应用,包括认证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等,未来也可能纳入碳减排和碳足迹核算体系;虽然绿证仅可交易一次,在绿证使用信息无法完全归集共享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绿证在不同应用场景重复使用的可能性。
为推动绿证国际认可、避免环境权益在多场景重复使用,本次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设置绿证核销环节,对于超过绿证有效期或经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的绿证予以及时核销,确保我国绿证在应用端仅可使用一次,从机制层面保证我国绿证环境权益的唯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制度统筹,助力电碳协同
碳市场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重要的市场调节机制,反映高碳机组等能源产品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成本,通过引导各方压减化石燃料、减少全社会各领域碳排放,实现直接减碳。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环境正外部性价值的体现,通过引导各方消费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在电力领域减少碳排放,实现间接减碳。从环境贡献角度看,两者均是降低碳排放的重要手段,具有共同的环境价值基础。
从目前情况看,绿证与碳市场中的国CCER签发范围存在一定重叠,绿证核发范围为所有可再生能源电量,CCER签发范围包括并网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这两类项目可以通过绿证和CCER市场重复获得收益,一定程度影响了中国绿证国际认可。
此外,我国绿电规模完全可以满足出口型企业碳减排需要,但目前绿证未能在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认证中充分发挥作用。绿证全覆盖政策及本次规则征求意见稿均提出了衔接碳市场的具体要求,将推动进一步理顺绿证与CCER的关系,衔接绿证与碳减排、碳足迹核算体系,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和发电量规模,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绿色电力生产和消费国,在全球清洁能源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最新数据,2023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容量为5.1亿千瓦,其中中国的贡献超过了50%。绿证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的基本凭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本次规则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全社会各方意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证制度体系,推动绿证交易持续扩大,不断提升我国绿证国际影响力。未来,绿证将成为加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重要媒介,将在推动实现全球碳中和目标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李泽坤亦有贡献。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