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策划】全国碳市场面临重大机遇
——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排放交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文/本刊记者 王伟 郝怡柯
全国碳市场作为我国碳定价的主体机制,已运行三年多,新形势下,应如何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引入新的市场主体和运行机制?如何与电力市场等其他市场协同发展?在国际合作中,全国碳市场又将发挥什么作用?
近日,本刊记者对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排放交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进行了采访。他认为,全国碳市场作为我国碳市场的主体和碳定价体系的基础,正面临扩容良机,未来将成为我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抓手;当前,应提高强制碳市场减碳的效益和效率,改革国家碳排放目标分解考核方式,同时发挥自愿碳市场的辅助作用。
我国碳市场特点鲜明
《能源评论》:国际上有哪些主流的碳减排机制?我国的碳市场建设如何体现中国特色?体现了怎样的特点?
张希良:2009年,我国开始讨论建立市场化碳减排机制。当时,发达国家存在两种碳减排机制,一种是欧盟的碳市场,另一种是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通过征收碳税,使碳排放更多的企业付出更多经济成本的方式。
我国的全国碳市场机制借鉴了欧盟、美国加州碳市场模式,但与它们有着显著差异。我国碳市场有两方面独特之处:一是采取了先在地方试点,再逐步推广至全国的策略,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二是我国碳市场目前管控的是碳排放强度,而不是碳排放总量。
《能源评论》:全国碳市场运行三年多以来,目前的发展状况如何?
张希良:我国自2011年起,开始部署地方碳市场试点,这些试点为国家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运行,全球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扩大了一倍。从管控的碳排放量规模来说,我国的碳市场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已基本到位,低成本减碳政策工具作用初步显现,开始由起步阶段转入正常运行阶段。从碳市场的履约情况、价格水平、参与程度来看,都比较令人满意。这表明我们当初设计的制度是经得起考验的。从参与交易的企业角度来说,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从中获益,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全国碳市场启动交易首日收盘碳价约51元/吨,目前上升至超过90元/吨,这和我们模型测算的实现国家碳减排目标要求的碳价水平基本一致,是合理的。
但有一些机制仍待深入研究,比如如何在目前配额免费分配的基础上合理引入有偿分配,如何更好地激活碳市场的金融属性等。
《能源评论》:在目前配额免费分配的情况下,为何全国碳市场要引入有偿分配?
张希良:当前全国碳市场只有二级现货交易,缺乏一级市场,这限制了碳市场的完整性。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机制有多重好处:一是能够显著提高碳市场配置碳排放权资源的效率;二是配额有偿分配也是政府部门将碳价稳定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手段;三是有偿分配的收入可以用于支持相对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碳市场建设的公平性。生态环境部已在两年前布置了配额有偿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我认为,当前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机制的条件已经成熟,越早引入越好。
《能源评论》:全国碳市场扩容话题得到各方高度关注,您认为扩容这项工作应考虑哪些因素?
张希良:扩容需要综合考虑。一要考虑行业对国家碳排放的贡献。二要考虑政府的管理成本。比如,这个行业里排放的企业虽然数量少,但排放量大,纳入碳市场以后管理成本就比较低。三要确保数据质量。四要考虑配额分配的难易程度。配额分配难度小、基础好的行业应优先纳入。五要考虑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影响。
《能源评论》:未来如何更好地激活全国碳市场的金融属性?
张希良: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属性是碳减排政策工具,但同时其也具有金融属性。欧盟碳市场交易量的95%以上来自配额的衍生品交易,现货交易占比很小。在配额现货交易基础上,未来引入配额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不仅会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还会提高碳市场交易价格的权威性,帮助企业规避履约的价格风险。在全面引入碳市场的衍生品交易之前,可以先开展相关研究,积极发挥地方试点碳市场先行先试的作用。
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建立国家碳定价体系
《能源评论》:为什么要建立国家碳定价体系?
张希良:总体来说,如果把气候损害、空气质量各方面的环境问题考虑在内,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经济上“划算”的活动。我国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尚未充分激励企业和消费者进行碳减排,而碳定价可以直接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激励,这对于相关技术研发、大规模应用都至关重要。现在我国面临着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贸易挑战,碳定价将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贸易的重要工具。
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碳定价机制、碳交易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的全国碳市场已经建成,且从管控的排放量来看,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如果将来强制性碳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那么它将成为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发挥引领作用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能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很好的借鉴。
《能源评论》:为什么全国碳市场能够成为国家碳定价体系建设的主体?
张希良: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全国碳市场能够对全国70%的碳排放进行确权,并将其落实到企业主体,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另一方面,全国碳市场能够将70%的碳排放权通过交易体系形成碳价,再通过产品市场、电力市场、能源市场、原材料市场,向其他行业传导。此外,还可以通过自愿碳减排市场,为企业和个人自发的碳减排意愿确定价格。
总之,全国碳市场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碳定价机制形成奠定了基础,会形成一把碳定价标尺。这个标尺会对企业决策、居民消费,特别是对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和投资等产生重要影响。
《能源评论》:应如何有序建立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的国家碳定价体系?
张希良:在我国的碳定价体系中,强制碳市场起到主导作用,自愿碳市场起辅助作用。未来应遵循以下顺序:第一,建立以碳排放确权为基础的强制性碳市场。第二,建立以企业和个人的自发减排意愿为基础的自愿碳市场。第三,构建有效的能源、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市场,确保碳价在整个经济体中得到广泛传导。
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碳市场碳减排本身的效率和效益,同时尽快扩大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把工业行业、原材料行业都纳入其中。
二是启动有偿分配。我们团队现在受生态环境部的委托,正在开展“配额有偿分配方案”的研究工作。
三是要把配额的金融衍生品纳入议事日程。这对于企业应对碳价风险、提高碳市场效率和效益、价格发现等都有好处。
四是改革碳排放考核的管理。实现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化,可借鉴欧盟经验,规定全国碳市场覆盖的排放量不再纳入地方碳排放考核。
五是充分发挥自愿碳市场的辅助作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已经开始运行,但是只有有限的几类碳交易指标进行交易。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MRV)标准、监管体系有待提升。未来应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购买CCER,作为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实践的一部分。
碳市场需双轮驱动走向国际
《能源评论》:您如何看待自愿碳市场的重要性?
张希良:自愿碳市场对促进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非常重要,特别是为没有被强制碳市场覆盖的企业,提供了通过碳交易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机会。而那些被强制碳市场覆盖的企业,尽管已满足国家强制性碳减排要求,但通常距离实现碳中和目标仍有差距,自愿碳市场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提前实现碳中和的有效手段。自愿碳市场交易的核证减排量(碳信用)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碳市场覆盖企业抵消碳排放的手段,也有助于所有上市企业改进ESG信息披露。
自愿碳市场是推动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可以与《巴黎协定》有关国际碳交易合作的第6.2条实施有机结合,建成具有相当规模的国际自愿碳市场。在建立国内CCER标准的时候一定要有全球视野,满足国际要求。我国的CCER市场建立以后,能够把我国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和国际碳市场发展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中国很多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进行了投资,产生了一定的减排量,通过自愿交易、国际合作,可以将这些减排量转移到中国来。
《能源评论》:碳市场与电力市场如何协调也是业界关注的话题,绿电绿证与碳市场应如何有效衔接?
张希良:电力市场化改革能够有效提高碳市场的减碳效果和效率。从本质上讲,绿证交易和碳交易是两个不同的市场制度。当前,我国碳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已与绿证制度衔接形成合力。为明确绿证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边界,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从机制层面避免了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中重复获益,这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获得国际认可。
未来绿证交易应用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二是建立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账户和溯源体系;三是促进供应链中可再生能源消费国际合作。
《能源评论》:未来,中国如何在国际自愿碳市场建设中发挥作用?
张希良:未来,我国将利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和产业优势,结合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在国际自愿碳市场的标准制定、交易产品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挥引领作用。我国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国际自愿碳市场建设构建中的有利条件,积极推进全球自愿碳市场发展。这既有助于提高我国国家自主决定贡献(NDC)的力度,又能为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绿色投资创造额外收益,是一项多赢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