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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案:资本市场“守门人”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23-08-23 作者:

  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案:资本市场“守门人”连带赔偿 

    |  夏木 

  近日,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审结。法院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都公司”)赔偿投资人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财务顾问、管理人、法律顾问和评级机构四家中介机构因存在重大过失,分别承担100%、30%、10%和10%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属性认定、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认定、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考量等多项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值得详细分析。 

  资产支持证券“爆雷”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技术,即汇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建立资产池,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对投资者而言,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是主要的偿付支持和保障,如果现金流存在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必然会被打上一个问号。 

  本案的问题就出在现金流上。融资方灯都公司于2016年7月上市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美吉特专项计划”),该计划下共有4只优先级产品和1只次级产品,分别是“美吉特01”、“美吉特02”、“美吉特31”“美吉特32”和“美吉特次”。 

  尽管计划名称中带有“华泰”二字,“美吉特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却并非华泰证券或华泰联合证券,而是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资管”),发行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及差额支付承诺人为灯都公司,灯都公司还提供了关联方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及担保人,华泰联合证券担任财务顾问,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评级机构,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 

  2016年7月26日,本案的原告邮储银行与“美吉特专项计划”管理人海富通资管签订协议,认购项下三笔优先级产品共计9.67亿元,并先后于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12月进行收益分配,兑付了“美吉特01”全部份额及“美吉特02”48.03%的份额。 

  然而,这三次分配完成后,爆雷发生了。由于预计租金收入不足支持本息,海富通资管在后两次兑付前启动了差补程序,即由灯都公司承担差额支付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5月,灯都公司正式向海富通资管发出《专项计划基础资产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声称由于灯都公司项目整体调整和招商变更,清退了专项计划原基础资产涉及的初始88家商户,剩余20家将重新签订协议。没有了租户,租金自然没有着落。 

  海富通资管走访租户后发现,原基础资产涉及的110笔租赁合同均已灭失,遂作为管理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证券未兑付本息提起清偿之诉,要求灯都公司、置业公司偿还未兑付本息合计7.4亿余元,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判决,海富通资管均胜诉。然而,202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因是各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方经营进入停滞状态,甚至已进入破产程序。 

  2020年3月,海富通资管出具《专项计划风险处置周报》,确认全部可供执行财产合计31套房产,评估总价为1467万元,但这些钱并不足以偿付投资人的损失。2020年7月,邮储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灯都公司及作为“美吉特专项计划”管理人的海富通资管、作为财务顾问的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法律顾问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作为评级机构的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证券欺诈发行,连带赔偿投资本息损失约5.9亿元人民币。此案于日前审结,灯都公司及四方中介机构败诉。审理过程中,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作出了多项监管警示和处分决定。 

  基础资产不具备发行条件 

  那么,这个“雷”是如何形成的呢? 

  综合该专项计划说明书以及法院判决内容来看,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灯都公司与108家商户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即所谓的“稳定现金流”。可以说,投资人正是看到了以“稳定现金流”为基础的底层资产,并认同了中介机构的推荐和把关,才进行了投资。 

  但据法院审理认定,实际情况是该“稳定现金流”根本不存在。入池的租赁合同租户绝大多数无法核实身份,租赁店铺无法逐一核对,且无证据证明这些租户支付过租金,租赁合同的免租期基本都是三年以上。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灯都公司通过“过桥”公司,每月将资金存入各商铺账户,再由商铺将相同金额资金作为租金返还灯都公司,人为制造资金流水。因此,案涉专项计划不存在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专项计划关于原始权益人的重要信息也严重失实。这一操作骗过了投资人,同时也瞒过了前述四家中介机构。 

  根据《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现金流是最基础的决策前提,基础资产的虚假将使资产支持证券自始不具备发行条件。因此,灯都公司凭借“自始不具备发行条件”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并融得21亿元资金,构成了“欺诈发行”。 

  中介机构失职 

  “美吉特专项计划”爆雷后,四家中介机构均受处罚。原因在于,对于半数找不到承租人和免租期限的“阴阳条款”,以及虚假的租金流水循环安排,四家中介机构并没有做到勤勉履职。其中,作为财务顾问的华泰联合证券甚至被认定存在“故意隐瞒”的情节。而作为管理人的海富通资管、作为法律顾问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作为评级机构的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则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原始权益人的蓄意欺诈,加上中介机构的故意隐瞒与重大过失,共同导致了该专项计划的惨淡收场。 

  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四方机构中,华泰联合证券受到的处罚最重。法院指出,涉及该项目基础资产的大量资金流水系人为制造,而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一系列收款核实文件的底稿本身或者相互之间就存在诸多重大异常。另外,华泰联合证券在该案中负责项目交易结构和实施方案,协助灯都公司进行项目管理,并约定收取2800余万元的财务顾问费。综合判断,法院认定,华泰联合证券在该项目的策划、发行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对于“爆雷”造成的损失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海富通资管承担30%的连带责任。庭审中,海富通资管表示自己不过是券商的“通道”,在券商获得财务顾问费2800余万元的情况下,自己仅获得报酬280余万元。事后,海富通资管向证监局坦承,在核对底层资产流水时,只是口头询问了灯都公司的负责人,既没有仔细核查付款方,也没有查验发票,更没有查看灯都公司的原始财务账册。 

  金杜律师事务所遗漏了近半数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全部承租人采取了实地调查、面谈等方法。对于无身份证明材料的承租人,租赁合同中并未载明承租人手机号码等即时通讯联系方式,在这种情况之下,金杜律师事务所未保持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怀疑。此外,在历史租金支付方面,律师事务所仅核查了灯都公司提供的确认函,但该确认函系灯都公司作为债权人单方出具,律师事务所本应进一步向承租人核实。据此,法院要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担10%的连带责任。 

  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因“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承担10%的连带责任。评级机构提供的现场考察、访谈回执仅涉及灯都公司一家租户,被访谈的承租人数量明显不足。在对比灯都公司提供的第一手资料时,评级机构也未能对其中存在的显见、不合理的重大异常给出必要怀疑,存在履职瑕疵。尽管该评级机构在庭审中辩称,信用评级报告不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必备文件,但从判决结果来看,这一辩护并未被法院采信。 

  业界预测,邮储银行索偿只不过是“美吉特专项计划”投资者开的“第一枪”,相关投资者后续也可能“依葫芦画瓢”提起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之诉。法院还指出,包括邮储银行在内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一过失并不足以免除、减轻发行人与财务顾问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几方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事后来看,这一表述相当值得琢磨——既凸显了资产支持证券这一专业投资项目区别于股票、债券的特征,又进一步区分和强调了各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