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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

发布时间:2023-09-19 作者: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 

  |黄铭聿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过去二十余年间,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不清晰、权责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充足以及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频繁显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屡受质疑,甚至被贴上“花瓶”的标签。 

  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优化,并将于9月4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迎来了全面改革。 

  未及期待的舶来制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各国在公司治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独立董事制度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有效手段。这种共识使得独立董事制度从美国扩展到全球,成为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设计的标准配置。受此趋势影响,我国的监管机构也开始关注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提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虽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承载了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期望,但从引入伊始,就存在争议与质疑。2001年,上市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中存在严重虚假记录和重大遗漏。其独立董事陆家豪因此被证监会处以十万元罚款,并禁止其在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陆家豪随后将证监会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A股“独立董事第一案”。 

  陆家豪是一名已退休的英语教授,没有经济管理方面的经验。在该案中,他辩称,自己未从公司得到任何报酬,且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权利参与公司决策,因此不应受罚。但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败诉后,陆家豪向媒体表示:“上市公司里,真正起作用的只有3个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我这个独立董事的作用就是一年开两次会。”此案突显出一个问题:独立董事能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实际作用。此后多年中,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转仍未满足期待。 

  过责失衡的责任配置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55326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一案中,判决上市公司康美药业需要向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其中独立董事被判定需承担5%~10%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这一巨额赔偿再次将独立董事的角色推到了公众视野中。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外部人员,实际很少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治理,投入履职的时间和精力严重不足,既无能力也无条件充分审慎地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面对财务信息,独立董事基本上只能依赖审计机构出具的意见。同时,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往往也并不指望独立董事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承担上亿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似乎有些过责失衡。这种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层面存在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均未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地位和权责,行政规章也缺乏具体内容,使得关于独立董事的文件层次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因此,康美药业案中,法院只能参考该案中专职董事的责任来追究兼职独立董事的责任。由于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责任区分不明确,对独立董事的严肃追责自然容易引发争议。 

  此外,在康美药业案宣判的2021年,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人均年薪仅为8.42万元。在证券市场“零容忍”严打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仿佛变成了一个“回报少、责任大”的“高风险职业”。 

  针对性、全方位改革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下一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的全面改革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进行了全面部署。据此,中国证监会于8月1日印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独董办法》),并于8月4日向社会公布,自9月4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治理上市公司近二十年来的重量级改革,本次改革对独立董事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暴露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和规范,旨在有效解决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难题,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改革主要围绕明晰角色、界定职责、加强独立、优化履职、配置责任几个方面展开。例如,对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作用有限、履职流于形式的问题,本次改革推动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完善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中的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机制,并针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从而让独立董事通过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避免独立董事单打独斗、意见难以影响决策的情况。 

  针对独立董事难以独立的问题,本次改革在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管理层不可能完全“绝缘”的事实基础上,着眼于独立履职这个关键点,全链条优化了独立董事选任机制,针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独立董事“过责失衡”的问题,本次改革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加以解决。考虑到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以及由于外部身份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公司配合等特点,本次改革一方面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另一方面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并细化了无需行政处罚的判定情形,从而推动实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的目标。 

  本次改革在目前独立董事制度运作的大框架下,对制度进行了全面升级。虽然制度落地后的具体运行效果仍有待观察,相关机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但可以预见,改革之后的独立董事制度将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也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作为我国治理上市公司近二十年来的重量级改革,本次改革对独立董事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暴露的诸多问题进行 了全方位的调整和规范,旨在有效解决独立董事 制度面临的困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暴露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和规范,旨在有效解决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难题,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作者供职于国网英大集团法律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