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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新三板定增虚假陈述案:中介机构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19 作者:

  首例新三板定增虚假陈述案:中介机构连带担责

  |夏木 

  6月20日,以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及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作为首例新三板定增涉嫌虚假陈述案,一方面涉及定向增发和股票发行,另一方面波及中介机构及券商,引发广泛关注。 

  虚构高额净资产 

  亨达股份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是一家经营超过30年的家族企业,主营两大业务领域,一是替部分国外鞋业公司代工生产产品,二是设计、生产、销售皮鞋。 

  2008年,亨达股份的营收达到3.03亿元,净利润为6900万元。2011年,亨达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募股,但被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为由否决。之后,受经济周期和电商的冲击,像亨达股份这样的皮鞋生产企业呈现下滑趋势。2013~2015年,亨达股份净利润都仅为5000万元左右,但这样的业绩拿到新三板依然算得上“优等生”。加上当时新三板市场火热,2015年1月挂牌新三板的亨达股份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2015年8月,亨达股份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活跃,至2016年9月,公司的股东人数已超200人。 

  但是,亨达股份在资本市场受到的追捧掩盖不了其经营的举步维艰。早在2014年,亨达股份就开始虚报公司的营收、资产情况。2016年年底,亨达股份深陷劳资纠纷、破产传闻的漩涡。同年12月30日,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特地去现场调查,却被亨达股份拒之门外。 

  或许当时的亨达股份早已想到了后路——摘牌。2017年1月6日,亨达股份发布公告,计划终止挂牌。但是,在挂牌的两年中,亨达股份的股价不断下挫,从最高峰10元一路跌至1.71元,导致购买其股票的投资者几乎全军覆没。因此,中小股东不同意公司低价回购及摘牌事项。由于亨达股份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摘牌时需要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2017年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亨达股份摘牌事件出具问询函,要求亨达股份说明为什么摘牌、有没有拖欠工资、怎样安排异议股东等问题。如此一来,亨达股份摘牌不成,反而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亨达股份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2017年12月14日,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处以重罚。处罚决定显示,亨达股份主要涉嫌虚假陈述等信披违规事项。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增营收3亿元,占总营收的23.81%,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拉高净资产。 

  亨达股份2016年的年中报显示,公司净资产高达9亿元,每股净资产为8.36元。而当时公司的股价为4元左右,市净率为0.48倍。之后股价一路下行,宣布摘牌前,股价最低为每股2.26元,市净率只有0.27倍。公司的净资产中,近5亿元是现金,看上去极具投资价值。顶着新三板第一只破净股的“光环”,2016年下半年,亨达股份的成交量明显放大,下半年总成交量达3.67万手。 

  此外,亨达股份还通过少披露短期借款的方式做大净资产。处罚公告显示,亨达股份2014年年末借款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借款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借款余额少披露3.26亿元——这些短期借款无一例外都是以拆东补西、借新还借的方式进行的。2016年上半年,借款总额更是达到了3.26亿元的峰值。如果将借款全部还原,亨达股份的实际净资产可能不到8600万元。 

  净资产大幅缩水,股票的实际投资价值也要大打折扣。在2016年下半年盯着“破净”入市的股民,也因此踩入了这样的“大坑”。 

  定向增发设陷阱 

  “踩坑”的除了上述股民,还有参与2015年亨达股份定增并看好它后市发展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 

  2015年4月24日,新三板挂牌刚满百天的亨达股份披露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此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每股8元,本次发行拟对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人定向增发股份不超过(含)875万股,募集资金不低于7000万元。 

  当时的亨达股份,通过虚增2013年、2014年1~5月的利润,制造出亮眼的成绩单。为了配合定增,亨达股份频繁推出利好消息,例如公告公司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与某部队签订了订货合同等。在这些消息的刺激下,加上当时新三板行情火热,875万股增发股份被投资者认购一空,共有21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与,使亨达股份成功募集到7000万元资金。 

  亨达股份在拿到定增资金后,将其投入到子公司亨达鞋业和皮业公司中,合计注资约1.5亿元。收到这笔资金后,两家子公司旋即偿还了1亿元贷款,又再次借入1亿元。亨达股份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显示,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收到的和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均为0。 

  这意味着,除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左口袋掏到右口袋”,亨达股份的经营情况其实相当不乐观。后经监管查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其子公司亨达鞋业虚构收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做账将现金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科目。经核查,全部财务记账凭证、相关收款收据上均未列明销售明细,财务部门未收到现金,也没有相应现金存入银行——相关销售业务确系虚构。 

  但是,当时的投资者并不知道内情,而是“飞蛾扑火”一般地登上了亨达股份这艘“贼船”。不久后有关亨达股份的各种负面消息开始出现,劳资纠纷传闻、拒绝配合主承销商现场检查,以及突如其来的退市申请,导致投资者的心态出现波动。2017年元旦假期结束后,亨达股份累计下跌34%,盘中跌幅一度超过30%。泡沫开始破裂了。 

  2016年12月,全国股转公司对亨达股份采取了公开问询,要求主承销商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自律监管措施。此时的亨达股份仍拒绝配合核查工作,且没有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于是全国股转公司便向青岛证监局通报并移送了违规线索。 

  2018年12月,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及时任董监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亨达股份存在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予以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分。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单存礼被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10年的处罚,其他董监高成员也受到相应处罚。2019年8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通报了新三板挂牌公司亨达股份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并终止其股票挂牌。这家曾经的“青岛皮鞋大王”终于被资本市场逐出门去。 

  投资者追责中介 

  然而,那些通过交易和定增入场的投资者,仍然深陷于亨达股份所挖的“巨坑”之中。 

  在证监会对亨达股份及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有6家参与亨达股份定增的投资者起诉了亨达股份及公司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标的额近1800万元。2020年9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亨达股份应当对6家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亨达股份董监高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一审期间青岛证监局尚未确定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投资者未对中介机构提起索赔。尽管投资者胜诉,但是,当时已经负债累累的亨达股份和高管已难以执行判决。 

  2020年5月,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新三板上市中的会计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某、郭某明、吕某幕、刁某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次年,中国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亨达股份推荐挂牌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胡某进行监管谈话。 

  随着监管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公布,投资者追加了对中介机构的起诉。投资者就亨达股份及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本案系在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虽属于法律制定之初未规定的范畴,但其本质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审理,为新三板市场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最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系故意造假或故意隐瞒的诱多型虚假陈述,系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且造假和隐瞒的数额相对亨达股份资产总额占比较大,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因此,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员判赔100%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其他董事、监事因未能证明其对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没有过错,判决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亨达股份巨额财务造假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主承销商未能提交相关工作底稿证明其勤勉尽责,这些中介机构均未能尽到基本注意义务,都具有过错,分别被判决承担20%和2%的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6月20日,该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可以预计,后续当与亨达股份类似的新三板公司“跌跟头”时,其他投资者可以学习此例提起维权诉求,将更多的责任人和中介机构带上被告台,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交易有序、中介履职尽责、公开公平公正提供新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