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的成立与早期发展
交通银行的成立与早期发展
文 | 王红曼
1907年,全国掀起赎回京汉铁路经营权的爱国热潮。1908年,清政府遂委派邮传部,指派梁士诒负责创办交通银行以筹资赎回铁路经营权。
京汉铁路原称卢汉铁路。1895年年底,清政府决议兴建卢汉线,因资金短缺,只好举借外债。一番谈判,清政府最终与比利时达成协议,比利时的公司派人监造筑路工程,所需材料除汉阳铁工厂可以供应外,都归比利时的公司承办,并享受免税待遇。比利时的公司借款给清政府,在30年的借款期限里,京汉铁路的一切行车管理权均归比利时的公司。
京汉铁路于1898年开始修筑,1906年全线正式通车。但时人忧心的是,铁路经营权旁落比利时会成为帝国主义者利用债款关系掠夺中国铁路权的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1908年3月4日,交通银行于北京正式开业。交通银行组建之初就明确规定资本额定为白银500万两,采官商合办形式,官股四成,商股六成,后来实收250万两,分成5万股股份,其中邮传部认购2万股,为最大股东。
交通银行表面上是一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实际上,该行具有发行收赎京汉铁路公债、分理国家金库、办理外债借款、办理国外汇兑、辅助统一币制等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担起了辅助中央银行的职责。按照规定,该行应设董事长和总经理,但成立之初的商股筹集有一个过程,第一次股东大会迟至两年后(即1910年6月)才召开。因此,邮传部于1908年奏设交通银行折的同时,还在奏折《清邮传部奏派总理协理片》中赞誉李经楚“精明干练,长于理账,于银行事宜讲求有素,经验尤深,堪以派充总理”。于是,李经楚于1908年被委任交通银行首任经理,即行长。
李经楚是刑部郎中李瀚章的次子、李鸿章的侄子,学贯中西,长期任职邮传部,官至邮传部右丞,曾多次参加清政府出国访问、谈判,并于1903年代表国家随商部尚书载振参加日本博览会。李经楚富有才学,曾协助周馥办理南洋银行,自己还拥有十多家银号和典当。
作为行长,李经楚首先需磋商借款,赎回京汉铁路经营权,完成交通银行成立初期的使命。邮传部向英法外资银行(汇丰银行、东方汇理银行)提议须借700万英镑,分两次交付,第一次付400万英镑,第二次付300万英镑,当时英法市面银根紧迫,未能全允,只能借500万英镑。要赎回京汉铁路经营权,清政府还差130万英镑,合白银1000余万两。邮传部拟发行公债解决资金缺口。
公债的发行由梁士诒、李经楚负责。在外债、公债之外,邮传部还于1908年9月12日奏借度支部官款规平银500万两,年息六厘,分七年在京汉铁路余利项下筹付摊还本息。
1908年12月6日,清政府驻比利时使臣李盛铎将所有应交本息、经手费等各项费用在巴黎悉数结清。1909年1月1日,京汉铁路全线的经营权被赎回。
赎回京汉铁路的经营权后,交通银行接下来的计划是拓展银行业务。
交通银行与清政府关系密切,享受到了种种经营上的便利,除独家经手轮船、铁路、邮政、电报四大事业单位的款项收付外,还注重公私存款、抵押放款、汇兑等业务,并极力承做普通商业银行的存款、放款、汇兑、贴现、买卖金银、代客保管贵重物品和发行银行兑换券以及市面通用平色的各种银票等业务。另外,交通银行还享有发钞权,同时代理国库,集汇兑、储蓄、划拨、拆借于一身,凭借着灵活的经营方式、宽泛的经营领域,以及丰厚的利率,交通银行资产在半年内增加了两倍以上。
据史料记载,在发行方面,交通银行发行兑换券为清政府所特许,且兑换券以发行地命名,如印有北京、南京、上海、汉口、营口、张家口、济南、开封等地名。到辛亥革命前夕,交通银行共发行各种兑换券250余万元。
在存款业务方面,交通银行成立后,邮传部本部、铁路总局等收款都存入交通银行。放款业务方面,据交通银行最初几年的账目记载,该行1909年放款额为1711万两、1910年为2842万两、1911年为1798万两。与存款相反,交通银行对私放款大大超过对官方的放款,如1911年放款总额1798万两中,对清政府及有关事业放款为458万两,占比25.5%,而对私放款却达到1340万两,占比74.5%。对私放款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放款对象主要是一些较大的民族工业,如求新造船厂、大生纱厂、振华纱厂、振裕丝厂、龙章纸厂等。在汇兑业务方面,经过几年努力,交通银行先后在天津、上海、汉口、厦门、镇江、广州等22处设立分行,境外先后开设有香港分号、星加坡分行、西贡代办处、仰光分行等。
李经楚在入主交通银行之前,就和买办出身的席志前合伙开设“义善源银号”,在上海挂两块招牌,一为义善源银号,一为义善源钱庄,是当时江南最大的旧式金融机构之一,支号遍及南北各大城市。如此庞大的规模,需巨大的资金投入来维持。李经楚利用自己权力的便利,占用交通银行大量的资金,经营自己的业务。1910年上海“橡皮风潮”爆发,李经楚曾向交通银行借款287万余两,想帮助义善源银号度过危机。但此时,邮传部新任尚书盛宣怀与李经楚不和,决定对交通银行的账目进行清查,逼迫义善源交回所借款项。据《申报》载,邮传部查账后认为李经楚亏空公款甚巨,应该开去其交通银行经理一职。李经楚遂于1911年3月引咎辞职。
不可否认的是,在李经楚的经营下,交通银行在成立的最初几年,基本上完成了财政、交通、实业、金融各方面的任务。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