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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10-25 作者:

  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访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院长王绪瑾 

    |  本刊记者   张琴琴 

  七八月份,受台风影响,我国多地出现极端强降雨天气,暴雨强度之大、破坏性之强超乎常规。暴雨洪灾过后,保险理赔工作迅速展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8月15日,河北等16个受灾地区保险报案26.6万件,估损金额97.6亿元,赔付及预赔付案件共计14.5万件、金额25.4亿元。 

  与庞大的损失金额相比,保险理赔率依旧偏低,有关巨灾保险的讨论再次引发社会关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有关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陆续出台,15年过去,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有何进展?又有哪些难题亟待破解?带着这些问题,《英大金融》杂志专访了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王绪瑾。 

    

  问:对一个国家而言,巨灾保险是否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标配? 

  答:是标配。巨灾保险是指面对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突发性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巨大灾难,保险公司按约定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或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承担给付保险金。它是分散巨灾事故风险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一般是按灾害类别来设立险种,比如英国有专门的洪水保险、火灾保险,美国有专门的洪水保险,日本、土耳其、澳大利亚有专门的地震保险等。 

  我们国家没有特别就洪水等这些灾害风险列明险种,发布的文件主要是“巨灾保险”这种相对宽泛的表述,但在人身险和财险产品中已经涵盖了洪水、地震等责任。 

  2020年车险改革以后,车损险的保障范围已经涵盖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保险也涵盖了因洪水、雪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保障房屋主体及其室内财产如家具、家电等因洪水、台风等造成的损失,目前地震还不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内。2016年5月,原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和产品在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地实施,目前已基本推广。人身意外伤害险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 

    

  问:针对这次洪水灾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8月连续发文,要求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救灾保险赔付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根据投保情况来分析。已投保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该迅速理赔;已投保但属于可赔可不赔的,保险公司应该尽可能去赔。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保险公司可“通融赔付”,也就是说,即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不用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这既是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是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形象,说到底还是发挥保险的风险共担功能。但这只适用于特定情况,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 

    

  问: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该如何完善? 

  答: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要确保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下运行,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居民和企业进行投保。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附加险种的模式在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中引入巨灾保险,加强多险种配合,保证投保覆盖面,以分散风险。 

    

  问:尽管可以通过附加险种的方式引入巨灾保险,但我们也看到,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目前产品数量和保费占比都很小。一方面,个人和企业本身投保意愿不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开发这类产品的意愿也不强,这个尴尬的境况该如何破解? 

  答:单凭保险行业本身,很难化解这个难题。 

  从保险产品需求端来讲,一是保险意识的淡薄,由于过去实行计划经济制度,财政承担风险,人们对政府依赖度较高,对保险了解较少;二是风险意识也较为淡薄,在大众意识里,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是小概率事件,这类保费支出也就排在其必要性支出的最后;三是人们为了减少支出,无论是个人投保家庭财产险还是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于投保人而言均为一项不小支出,比如居民就北京的住宅要投保,若按房价的万分之二收取保险费率(考虑风险水平系数为0.5),对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我们分析2021年财产保险结构可以看到,家庭财产保险保费占比0.84%,企业财产保险保费占比为4.45%。在居民可支配收入和企业利润没有明显增加的时候,共购买家庭财产险和企业财产险的意愿不高,是可以理解的。 

  从保险产品的供给端来讲,保险公司开发这类产品的意愿不高,除了投保标的复杂这类技术性因素外,主要还是出于经营收入的考虑。比如房屋巨灾保险,房屋结构及环境等都是关键影响因素,如果遇上的地震震级较高,损失会巨大,保险公司会面临非常大的赔付压力,国外也有不少因巨灾赔付而破产的保险公司。 

  巨灾保险在推进中遇到的障碍,反映了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共同问题,即整体国民保险意识仍然有待完善,其中包括投保人的投保意识、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以及政府的保险认知意识。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巨灾保险都相当重视,下一步要考虑如何用市场手段来提高资金效率,提供风险保障。 

  而从政府层面来讲,如何把保费费率制定得更科学、更完整,让投保人买得起、买得放心,这一点很重要。 

    

  问:保险公司开发巨灾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又该如何调动呢? 

  答:要想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借鸡下蛋”,借的鸡是保费,下的蛋是投资收益,即允许和鼓励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从理论上说,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但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往往是承保亏损、投资盈利,通过投资盈利弥补承保亏损达到综合盈利,而综合盈利的目的是做好承保服务。如果保险公司仅是靠承保为盈利来源,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是一种零和博弈,把投保人置于保险公司的对立面,这不是保险行业的初衷。巨灾保险的发展需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保障,通过巨灾保险证券化有效转移风险,当然,巨灾保险证券化需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基础数据、完善的法治、特殊机构、相应的技术和人才为前提。 

    

  问:这就涉及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问题。除了再保险,保险公司还有哪些分散巨灾风险的方式? 

  答:除了再保险,保险公司要分散巨灾风险,还是要与资本市场衔接,巨灾债券和巨灾保险证券化是可行的方式。比如地震,如果震级高,造成的损失是极大的,单靠保险公司赔付几乎不可能,所以要建立地震债券。而地震债券的发行又需要基础数据、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技术的完善。 

  2021年9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境内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在香港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筹集资金,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巨灾风险损失。当年10月,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在香港成功发行巨灾债券,该债券主要保障标的为国内台风风险,募集金额3000万美元。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问:我们也看到,最近几年,深圳、台州,贵州的一些县市也开始试点巨灾保险,对此您怎么看? 

  答: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往往很大,以一个县或者市作为投保主体,范围选择偏小,以一个省作为整体投保会更好一些。比如地震,刚好在震中的区域遭受巨大损失,旁边的县市就没什么损失,投保的区域范围更大一点,更符合保险互助共济的特性,这样的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可复制性也会更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