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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盐事

发布时间:2024-02-06 作者:

 唐朝盐事

  |孙晓巍 

  盐业在唐代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度有“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的说法。唐朝政府如何在盐这种小小的结晶上获得财税收入呢?答案就是榷盐法。 

  “榷”有专卖、专营的意思,榷盐法即对盐实行专卖与课税制度。 

  唐初,政府并没有实行榷盐制,大部分地区对盐业实行无税制,管理较为宽松。据《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左拾遗刘彤上表请求朝廷发展经济时就曾提出:“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丰余之辈。”可见当时私人生产盐是被允许甚至被视为一门好营生。即使是官营盐池,也并非完全垄断生产。《通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例完备的政书,专叙历代典章制度的沿革变迁,作者是唐代政治家、史学家杜佑)就记录了当时私人租用官方盐池的情况,“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意思是,盐池虽仍为国有,但盐民可通过向国家租种盐池并交纳一定税收的形式获取经营权。 

  管理宽松,税收压力小,允许官民参与,唐初盐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是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太长时间。在经历了“贞观之治”“永徽之治”“治宏贞观,政启开元”“开元盛世”之后,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安史之乱爆发。这场战乱持续七年,户籍人口减少三分之二,政治、经济、民生皆遭重创,《旧唐书·郭子仪传》有载:“宫室焚烧,十不存一,百曹荒废,曾无尺椽。中间畿内,不满千户,井邑楱荆,豺狼所号。既乏军储,又鲜人力。东至郑、汴,达于徐方,北自覃、怀经于相土,为人烟断绝,千里萧条。” 

  安史之乱不仅打乱了唐朝的政治格局,也使唐朝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转变。人口锐减、支出激增、赋税无源,财政体系几近崩溃,迫使唐朝政府不得不从单纯依赖农业税转向重视间接税的征收,榷盐法得以创建实施。 

  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改革家第五琦被任命为盐铁使,随后正式颁布榷盐法,覆盖唐朝所控制的一切产盐区,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于山海井灶近利之地设置监院,负责收购和出售食盐;二是订立食盐专卖价格为每斗110文;三是建立亭户制度,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即亭户,免其杂徭,专制官盐,隶于盐铁使;四是建立惩治私盐的法律。 

  第五琦初步建立了以监院为基础的专卖体系,并形成食盐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产销方式,唐代的盐专卖制由此粗具规模。 

  榷盐法实施后,政府盐利年收入达四十万贯左右,这在当时人口锐减、赋税紧张的条件下,极大地缓解了政府财政紧张的状况。但榷盐法也并非尽善尽美,此法仅规定在山海井灶近利之地设置监院专卖食盐,并未涉及非产盐区和边远地区盐的运销管理;监院的食盐销售对象也没有排除商人,商人转销食盐实际就涉及私人贩盐的问题;仅靠在产盐地设监院来监督非产地的食盐运销也很困难。 

  针对官运官销方式存在的问题,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 年)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改革家刘晏对榷盐法进行了系统改革。一方面沿袭第五琦在产盐地设置机构榷售的做法,维护国家对盐利的垄断;另一方面承认商人的作用,官定榷价低于市场盐价,鼓励商人积极转销,使商人和政府的利益达到统一,在让利于商人的同时,扩大榷盐的范围。 

  刘晏的盐法改革,确立了官方控制下的食盐商运商销体系。他将盐专卖置于国家经济的总体规划中,以盐专卖为基础,灵活调度,找到了恢复唐朝经济和重掌国家财政经济命脉的方法。 

  刘晏推行的盐法改革在提高盐商积极性、打击私盐运销、提升产销效率、稳定盐价等方面有所成效,《新唐书》记载:“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 

  但在刘晏死后,盐法制度僵化,政府又极其重视盐利,致使榷盐法弊端暴露无遗,盐价高涨就是表现之一。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全国盐价已由唐中期的每斗110钱涨至210钱,贞元四年(公元788 年),江淮盐价涨至每斗210钱,后又“复增六十”。盐价之高已超出贫穷百姓所能承受的范围,“淡食”者甚多。 

  盐价虽然高涨,但官府对盐的收购价依旧是每斗10钱,巨大的获利空间下,大量亭户铤而走险,私卖食盐,出现“私盐厚利,煎窃者多”的情况,民间贩盐成为唐朝后期无法杜绝的问题。 

  榷盐法失去秩序的支撑后,政府盐利明显减少,至贞元末年,盐利“官收不能过半”成为常态,“榷盐法大坏,收入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自此榷盐法全面崩溃,加上政治腐败、民生不济,在贩卖私盐的群体中,黄巢这样的盐商还“转身”为起义军首领,失去民心的榷盐法成为唐朝加速灭亡的原因之一。 

  同时,中央与地方对盐利的争夺颇为激烈,导致政治、社会矛盾积累爆发,起义频频,最终,唐朝在盐利的枯竭中走向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