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英大金融》>《英大金融》2023年第十二期

全面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2-06 作者:

  全面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明确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要求,9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挂牌后发布的第二项监管规定。 

  《办法》明确了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等问题,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保险行业销售行为管理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办法》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目标,呈现出三大亮点:一是细分保险销售前、中、后期,强化销售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确提出保险产品和销售人员分级管理,强化销售适当性管理;三是建立保险产品说明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强化销售全流程管理 

  为了被监管对象(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更加清晰地把握监管要求,《办法》明确保险销售行为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是具有时间跨度的连续性行为而非时点性行为,并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细化规范。 

  《办法》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销售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则主要规定了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险公司附随义务。 

  强化销售适当性管理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同时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将两种制度衔接好。 

  “适当性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值得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高度重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4条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有明确的法定适当性管理流程的金融产品,可以根据规则认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而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得到保护,得到损失补偿。相较于具有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流程的金融产品,《办法》中对保险产品销售尚未全面建立“用户风险测评—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及偏好—匹配产品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允许用户买入”的完整流程,意味着未来保险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有逐渐向公募基金等现有成熟模式靠拢的空间。 

  明确保险产品销售的法定适当性管理义务是大势所趋。保险机构需要更加重视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伴随的声誉风险,确保能够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相关制度,在处理相关争议时足以自证已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保险销售者还可通过对产品等级和销售人员等级的辨识,来衡量自身对某一保险产品的适应程度,降低冲动、理性投保,降低未来因为缴费能力或风险辨识等问题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从四个方面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对于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例如现有保险产品信息、变更或停止使用保险产品条款、停止销售保险产品或调整保险产品价格、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等,还要求设置保单查询功能。其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示本机构足以识别的名称。再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就合同性质,合同基本内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服务电话以及咨询、报案、投诉等的途径方式,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提示内容,在投保人投保前进行明确提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以显著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对相关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释说明。 

  二是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 

  三是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收集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对于其他合作机构,应当加强管控、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要求并定期核查等。该等规定也承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四是销售宣传应当合法合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确保保险销售宣传符合要求,例如必须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超出合法经营资质所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及区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恶意竞争方式宣传、不得利用监管机构程序误导消费者等。同时,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拟发布的信息应当经过保险机构事前审核及授权发布,保险销售人员在社交网络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审核授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将被禁止。 

  《办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贯穿全文,保险机构应认真研读、贯彻执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能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险消费者也有必要充分了解《办法》,只有知法懂法,选择适合的保险保障计划,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筑造起生活的安全屏障。 

  (作者供职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