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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行合一”推动保险公司合规发展

发布时间:2024-02-06 作者:

   “报行合一”推动保险公司合规发展  

  |夏木 

  所谓“报行合一”,指的是银保渠道产品备案时,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费用假设、费用结构,并列示佣金上限;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佣金费用,佣金等实际费用应与备案材料保持一致。 

  这个理所应当的要求,落实起来却并不容易。今年,监管部门开出多张罚单,打击“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条款费率”的行为,引导行业逐步走向“报行合一”。 

  漠视规定,招致处罚 

  今年伊始,山西银保监局开出了第一张罚单,认定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的“报行不一”行为。2020年1月,该公司在银保渠道销售承保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和平安附加安护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采取“长险短做”方式变更保险条款约定的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等。上述业务涉及保单件数合计321件,保费收入高达13386.75万元。 

  山东也有类似的案例。今年4月,山东银保监局认定国寿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着以下“报行不一”的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12月,国寿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在承保部分安装工程一切险时,未按照报备条款费率,而是错误地采用了0.1929‰的财产损失承保费率计算保费(正确的费率应为0.3‰~8‰)。该行为涉及2笔保单,实际承保保费约96万元,按照报备费率测算保费至少为150万元。从处罚决定书来看,前述两家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更有甚者,擅自使用未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另类创新”。今年6月13日,湖北银保监局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做出处罚。原因是,该公司使用未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了某果树保险,并于2021年1月5日按未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了赔付。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该公司承保了27笔小龙虾养殖保险业务,上述业务对应的保险条款规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但在真正进行赔付时,该公司对上述业务却按绝对免赔率“0”予以赔付,理赔金额共计399.13万元。 

  对于前述使用未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赔付,以及私自调整赔付条款(绝对免赔率)进行赔付的行为,湖北银保监局同样认定其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从法律规定到行业公约 

  在下位法中,无论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对“报行合一”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亦强化了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报行合一”既涉及保险条款,又涉及费率。保险条款方面,不允许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保单特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对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内容的调整,都可能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改变。在费率方面,不允许通过任何方式实质性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财产险来说,调增保险费率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如车险、人身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品,调增保险费率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各地区保险业陆续出台相应的自律公约,以确保全行业共同遵守“报行合一”的规定。例如,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国寿财险、中华财险、大地保险、阳光产险、太平财险等八家财险公司共同签署了《车险合规经营自律公约》,这八家公司合计保费占到行业的83%。可见,行业对于“报行合一”逐渐达成共识,并与监管机构形成双重监督。 

  谋长期稳健发展 

  既有法律法规的严令禁止,又有监管的罚单警示,为何仍有“报行不一”现象存在? 

  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保险公司控制不住成本。比如产品上报时费率为30%,但这30%要包含运营成本、核保成本、IT系统成本、机构铺设成本等,很容易控制不住。第二,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在营销中获得优势,不惜擅自修改已经报备的责任条款或保险费率。很多时候,“报行不一”乱象背后,是销售者盲目竞争、擅调费率、擅改条款的“私心”。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方式有两个,一是提高产品收益,让客户愿意买;二是提高佣金比例,让销售人员愿意卖。为此,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就会进行不规范操作,如在定价和监管报备时附加费率极低,但事实上支付给相关渠道的费用或者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很高:报备100元保费要花5元费用,事实上客户交给保险公司100元保费时,保险公司给到销售渠道的是20元而非5元。那么所差的15元怎么办呢?要么把剩下的80元拿去投资,要么和客户商定修改保险条款,给到客户较报备条款更好的收益或保障。 

  “报行不一”会埋下很多理赔纠纷的隐患,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度。因此,监管部门的出发点,是希望保险公司加强内控、提升精细化管理,长期来看,这有助于加强行业规范,重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稳健经营。 

  不过,短期来看,“报行合一”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压降在营销渠道上的成本。过去,保险公司可能会将40%的费用用于报备,实际花费80%,然后通过修改费率、保险责任范围或免责条款来弥补差价。然而,现在要突然将80%的费用压缩为40%,无疑面临很大的困难。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由于专业度或效率相对较高,且在科技方面不断投入,也许能够实现管理成本和营销费率的真正压降。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靠佣金差和“飞单”生存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其生存空间会进一步收窄。 

  还需注意的是,行业应当杜绝“小账”和“账外变通”现象出现。随着“报行合一”的严格执行,监管也能预判,某些保险机构可能会通过“账外变通”的方式来支付各类费用,因此,严打“小账”将是下一阶段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保险公司如果不加强合规管理,这个“变通”方式不但可能会带来“费用列支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罚单,而且可能会使行业从业人员面临商事贿赂等多项刑事责任风险。 

  总之,“报行合一”已成为监管重点领域,各保险公司都应主动、积极面对。这一要求为保险行业合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但对于那些本就以合规为生命线的保险公司而言,或许是一个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