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如何保障商业信贷?
中世纪英国如何保障商业信贷?
文|学院胡同观察
赊销,或曰商业信贷,古今中外皆有。早在1283年,英国即通过《阿克顿·伯纳尔法令》构建了一套商业信贷的官方保障机制。该法令涵盖债权债务登记、违约债务追缴、担保人要求以及维权费用收取四个方面,旨在保障商业信贷的诚信基础、精准打击欠钱不还的“老赖”行为。
在当时的英国,商业信贷是常见的支付工具。这既是商业日渐发达的表现,也是货币流通不足所致。据东北师范大学于振洋博士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商人商业信贷活动研究》一文中所述,当时英国货币持续短缺,原因在于“矿藏的开采与耗竭,与东方贸易的收支不平衡以及人们宁可将货币贮藏起来”。市场上货币供给越不足,就越需要信贷对商业活动的支持。
商业信贷覆盖当时英国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于振洋从衣食住行四个方面举例进行了介绍。衣的方面,以1428年的一则普通诉讼法庭记录为例,布商托马斯·托特厄姆于1426年8月卖给了牧师伊利亚斯·维特勒价值40先令的呢绒,双方约定偿还时间为一个月后。食的方面,1399年3月,烘焙师傅盖伊·特里出售给托马斯·威尔福德40先令的面包,双方约定米迦勒节(西方基督教节日)时结清钱款。住的方面,1415年9月,贩铁商人理查德·克尔布洛克卖给商人约翰·奈普顿800磅的铁,价值40先令,双方约定同年的圣诞节付清钱款。行的方面,1424年,牛津的一名猎人托马斯·朗格以信贷形式从理查德·本宁沃斯手中购买了一匹马,花费了6马克。
商业信贷中仍然存在着欠账不还的情况,可能影响外国人在英国的贸易。1283年,英国议会颁布了《阿克顿·伯纳尔法令》,对债权合同的登记进行规定。合同上通常记载着债务双方的姓名、债权债务金额、偿还日期等重要信息。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拟定合同,然后前往官方登记处进行登记。如果交易双方不识字,合同则由债务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拟定,然后由双方签字。
英国先是在伦敦、约克、布里斯托、林肯、温顿和萨洛普六个地点设立了债权合同登记处,至1350年,登记处已达24个。通常情况下,双方前往登记处,在市长和专职记录人员面前进行债务登记,并拟定一份盖有债务人和国王印章的债务证明。如果债务人到期未偿清所有欠款,债权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债务核实后,政府会对债务人采取措施,履行债务追缴程序。
强制追缴程序是这套商业信贷保障机制运行的另一重要环节。
当条件具备时,市长等人会下“令状”扣押债务人的动产。由于市长的权力局限在所辖城市,如果债务人在当地没有任何财产,市长会将此事提交给大法官,由大法官发布一道令状交予债务人动产所在地的治安官,治安官在接到令状之后会立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比如,有一份令状就是这样写的:“由于在亨利七世国王统治第15年(1499年)4月15日,布莱特和里奇维尔签署了债务合同,承认他们二人欠伦敦市民、杂货商理查德·巴特勒(已故)40英镑。他们本应该在天使长圣米迦勒节日时予以偿还,但二人却没有做到。特此敕令,对他们二人实施逮捕并投入监狱,直至他们向巴特勒的遗嘱执行人偿清债务。此外,两人的土地与动产要予以没收,交予良善、守法之人进行评估,据此将这些财产转交给遗嘱执行人威廉·巴特勒,直至上述债务被偿清。”
《阿克顿·伯纳尔法令》之后,英国又陆续制定了1285年的《商人法令》、1353年的《商栈法令》。商业信贷的合同登记与强制追缴,成为英国法律传统的一部分。这些法令给予债权人比较充分的保障,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够借政府之力没收他们的货物,或从他们的土地上收取租金。当然,政府对这套机制的执行并不是免费的,依照1285年《商人法令》的规定,费用的收取因地点不同有所差异。在市镇,追缴每英镑应向法庭缴纳1便士;在集市,追缴每英镑应向法庭缴纳1.5便士。如果涉及债务人土地及财产的评估及处置,费用可能会更高。
尽管这套机制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到实处,且执行中出现了徇私、低效、不公等问题,有其局限性,但考虑到其创设于近八百年前,以及对商业信贷、商人信用的维护功能,这一机制仍值得肯定。也正是有了这一系列治理机制的支撑,信贷得以作为支付工具,在货币严重短缺的时期仍然支持着英国商业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