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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两京城市房产管理

发布时间:2024-02-28 作者:

  明朝两京城市房产管理 

  |孙晓巍 

明代农业社会的经济命脉在土地,对城市房地产并未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但相比其他城市,朝廷对南京和北京的房产管理体系较为特殊,透过此,我们能一窥当时其对城市房产管理以及房产税的情况。

  洪武时期,南京官员、坊厢居民、卫所军士以及工匠、太学生(明清时期就读国子监的学生)等所住房屋多由政府统一营建。 

  经过明初近三十年的营建,南京城墙扩展至六十余里,且城市内部各功能区设施完备,《洪武京城图志》序中这样描写明初首都南京城的盛大规模与恢弘气象:“紫微临金阙煌煌,黄道分玉街坦坦,城郭延袤,市衢有条。……非远代七朝偏据一方之可侔也。”城中设五城兵马司,对中城、东城、北城、西城和南城(即五城)分别进行治安管理。五城之中官员、军士、居民、匠役数十万,大部分都得到了统一安置。 

  这些朝廷统一营建的房屋具有官房的性质,被分为三种类型:廨舍、廊房、营房,有相应的分配与管理制度。廨舍是官员居住,由工部负责登记、分配与维修;廊房是民住,由五城兵马司征收房钞并上交户部;军伍营房则由兵部掌管。 

  廨舍使用有两个基本原则:各部官员各居其所,官民不得杂居。但管理廨舍的这两项原则在执行中并不顺利,洪武时期即有违例情况。廨舍的维修翻盖由工部负责,往往因各种原因被拖延,无房居住的官员就去兵马司讨空闲房屋,官员们或掺占居住,或租赁民房。也有官员自行出资维修房屋,继而将房屋视为己产,私下租赁或者出售给普通百姓。 

  嘉靖十三年,都察院对南京官舍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但想要妥善处理十分困难,最后的处理措施之一是,对于早先被官员出售的廨舍,官府不再赎回,这相当于默认了房产权的转移。 

  在廨舍、廊房、营房这三类房屋中,朝廷对民住廊房收取房钞,有学者将房钞视为明代房产税的一种。 

  至于房钞的征收方式,朝廷对廊房住所按字号编制清单资料,由内府掌房科负责保管收藏。房钞按季征收,由五城兵马司令各总甲催纳,钞钱上交户部。如遇房屋损毁,则减少或者免除房钞。 

  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罗晓翔分析《大明会典》《万历会计录》及《南京都察院志》中的南京五城房钞数据后发现,有明一代,南京房钞征收并未出现大的波动,整体管理较廨舍、营房稳定。 

  对于个中原因,罗晓翔教授曾经撰文进行分析。首先,总甲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明代南京有火甲之役,即派居民充当火夫、总甲,火夫负责夜巡,总甲辅助有司,尤其是五城兵马司,对基层社会进行税收和治安管理。其次是宝钞(明朝纸币)贬值,自弘治元年(1488)开始,房钞折银,“每钞一贯折收银三厘,每钱七文折收银一分”。此后宝钞对白银不断贬值。嘉靖十六年(1537),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嘉靖十七年(1538),五城房钞每贯折银六毫,后相沿为例。宝钞的贬值,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居民交纳房钞的压力。 

  除却总甲和宝钞贬值因素,也有城市政治地位转移的因素。洪武时期所收房钞原为“征进京宫用”,永乐迁都后,朝廷曾经对南京施加的经济压力在很大程度上被转移到北京。 

  在北京,对房屋征税的主要名目是房号税。房号税按阴历计月征收,每月一次,遇闰加一次。如遇到房屋损坏、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还可减免税负。如隆庆四年 1570)的谕都察院曾记录:“京城内外小民疾苦,即今为始,每岁五、六、七月俱免房号钱,给与修理。” 

  在对房屋征税的具体实施过程上,“两京”有相似也有不同。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以间架为课征单位,以房屋占地面积、修筑年代以及房屋质量的好坏作为征收标准,征收范围都是五城。不同之处在于管理及用途,南京的房钞全部上交户部,北京房号钱部分交内府,部分作为公用支出。 

  对城市房屋的建设、管理是城市治理的一种表现,如何对房屋资源进行征税也考验当政者的政治智慧。 

  宋代以前,国家对房屋的征税属于杂税,未单独归类。到了宋代,城市房屋中的宅税、地税已经是国家税赋中的正税。纵观明朝,明初,国家对房屋的征税比较杂乱,甚至税收的名称也会随历史演变而变,征税标准在不同时期也有些许不同;到明朝中后期,国家对房屋的征税才逐步制度化,明确在城市范围内对房屋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