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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创新服务农业,开辟更大空间

发布时间:2024-02-28 作者:
保险+期货:创新服务农业,开辟更大空间

  |本刊记者 张琴琴 

  “保险+期货”是产融结合的一种方式,主要功能是风险防控,由保险和期货两部分组成。保险是投保主体的风险管理工具,期货是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的标的是期货市场中的上市品种,保险产品中的约定价格、结算价格可以根据期货价格来确定,确保价格来源公开透明。 

  “保险+期货”模式已渐趋成熟,成为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金融支农创新模式,业界甚至有机构已经在探索其在农业以外的应用可能。 

  支农惠农模式渐趋成熟 

  “保险+期货”是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的一类农业保险产品,使农险产品从以往的“保成本、保产量”为主逐渐转向“保价格、保收入”为主。这种模式主要涉及三个主体:投保主体、保险公司、期货公司。 

  首单“保险+期货”产品是2015年在玉米收储制度改革背景下推出的。 

  2015年,我国玉米进行收储制度改革,实施“市场化收购+补贴”的价补分离新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尚无法完全应对价格大幅下跌给农民带来的冲击,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的支持下,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与新湖期货子公司新湖瑞丰于2015年8月共同推出玉米“保险+期货”的价格险试点。 

  双方商定,参考2016年1月玉米合约期货价格,保险合同设定玉米目标价格为2160元/吨,保障周期为2015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对象为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农业合作社51家农户的1000吨玉米,保额为216万元。该项目保费为11.58万元(大商所提供),同时,人保财险以9.66万元的价格向新湖瑞丰购买了1000吨玉米的看跌期权,以对冲未来玉米价格下降可能带来的赔付风险。项目结束时,玉米价格跌到1918元,跌破了目标价格。最终,当地农民共获赔24万元,确保每吨2160元的收入。 

  从首单案例可以看出“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即投保主体向保险公司购买基于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的目标价格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对冲价格下跌带来的赔付风险;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卖空操作,对冲向保险公司卖出看跌期权的风险。 

  2015年试点后,2016年起“保险+期货”连续八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在2022年和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保险+期货”的表述有些许变化,“试点”二字被去掉,明确要对其进行优化。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优化“保险+期货”,支持农产品期货期权产品开发,更好满足涉农经营主体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需求。这些都说明,经过八年的发展,“保险+期货”已成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 

  从承保的产品种类来看,2015年试点的“保险+期货”项目仅包含玉米和鸡蛋两个品种,如今该模式已经覆盖苹果、红枣、花生、甘蔗、甜菜、棉花、大豆、橡胶、生猪等多个品类。 

  从险种类型上看,“保险+期货”项目目前虽然还是以价格险为主,但是各商品交易所在价格险试点的基础上,已经在稳步增加收入险试点,不断提升保障水平。 

  “保险+期货”发展的基础上,我国近年来又出现了“保险+期货+N”的模式,如“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信贷”“保险+期货+融资租赁”“保险+期货+银行+龙头企业”等,金融支农惠农的方式更为丰富。 

  机制尚有完善空间 

  “保险+期货”推动着我国传统农业风险管理理念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在八年的发展中,该模式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保费来源单一、机构定位不清等。 

  目前,“期货+保险”的保费来源主要是三大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外加地方财政支持,支持额度因地而异。 

  不少保险公司在公开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在农户自购保险意愿和能力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保险+期货”模式仅仅依靠有限的资金补贴,只能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需要吸引更多政府和社会资金参与,才能在更大范围推广。 

  太安农险研究院联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于2023年年底发布了《中国农业“保险+期货”发展研究报告(2023)》(简称《报告》),其中就提到“保险+期货”模式中相关机构定位不清的问题。 

  于保险公司而言,其在保险产品设计、费率厘定以及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不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李正强教授在《报告》发布会现场谈到,“保险+期货”模式的设计初衷在于发挥双方在农业风险管理方面的差异化优势,这意味着,应该先由保险公司根据农业种养主体需要设计价格保险或收入保险产品,确定保险费率,再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风险转移服务,实现“再保险”。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少“保险+期货”中保险产品及费用厘定是先由期货经营机构根据场外期权的费用报价,再向农业经营主体确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很好发挥产品设计的主导作用,在相关费用安排上也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市场主体认为保险公司在该模式中仅扮演了风险管理的“通道”业务角色。 

  从期货角度看,“保险+期货”模式是以期货价格作为保险定价依据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理赔期间期货品种的期现货价格可能不趋向一致,并且基差波动较大,期货价格的代表性与市场各方的认同度不高,进而导致赔付效果不佳。另外,农产品期货品种有限、部分期货市场本身流动性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期货”规模和作用的进一步扩大。 

  在实操层面,《报告》还指出,“保险+期货”项目开展所涉及的产品设计、费率报价、业务流程、参保主体选择等标准不尽统一,给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开展带来一定困扰,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非正常报价等不良竞争现象;项目产生的成本和收益目前尚无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机构将其列入不同会计科目下,导致公司经营呈现不确定性。 

  农业以外的可能 

  理论上看,“保险+期货”模式可以有更大的应用空间,业界一些机构已经在思考和探索其在农业以外的应用可能。 

  南华期货副总经理唐启军在2022年5月公开撰文表示,我国商品期货品种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将进一步强化市场服务能力,并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风险管理的需要,相信“保险+期货”模式也将随之服务和惠及更多的农户、产业和地区,“保险+期货”的道路将越走越远。 

  银河期货副总经理郝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保险+期货”现有的创新还是以农产品为主,未来希望可以在试点品种上进一步创新,适当开展一些针对工业企业的工业品“保险+期货”项目,工业品“保险+期货”项目开展后,能够推动“保险+期货”从模式化向工具化转变,有更深层次、更丰富的工具化应用。 

  “保险+期货”要在试点品种上进一步创新,有赖于对应品种的期货市场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与工具尚不够充分,场内期权市场不发达,期货经营机构大多需要进行场外市场操作,成本较高、透明度不足,制约着其风险对冲能力的提升。 

  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正式实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会激发出“保险+期货”模式更大的应用空间,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