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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推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20 作者:

   | 张瑄 

  为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现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3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评级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 

    

强化风险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评级办法》的制定遵循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三大原则。以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相结合为例,监管机构通过监管评估指标体系,对人身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在此基础上每年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最后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以及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比例实施分类监管。 

  《评级办法》从四个方面系统强化了风险监管。 

  一是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等六个维度进行评价,综合加权得分确定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二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根据监管经验和监管导向,将每个维度的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同时引入调整指标,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性评价,增强风险监测的前瞻性。 

  三是科学评估风险等级。首先是提高风险敏感度,为更真切反映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的风险,对这两个评估维度设置更高的权重。其次是动态调整监管评级。根据监测到的风险事项动态调高风险等级,对存在七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最高级。 

  四是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级结果与现场检查衔接,将监测评级结果与早期纠正衔接。 

    

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 

  根据《评级办法》,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对单一维度的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基础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调整指标作为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信息,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定性评价。 

  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涉及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和其他方面(14%)。 

  “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的权重最高,对其设置较高权重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风险水平。具体来看,“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每个维度又细分为高、中、低三档进行评价,若“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中任何一个评估风险水平为“高”,则该公司的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 

  这一规定强化了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在防范风险中的重要性。根据此前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可知,人身保险公司暴露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公司治理是影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根本性问题,是公司经营能力和治理综合水平的重要体现;资金运用是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内容之一,与风险直接相关,容易受资本市场波动这一客观因素影响,也容易受股东方和经理层等主观因素影响。 

  风险综合评估体系的六个维度全方位、多角度、全流程反映出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监管机构而言,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风险预警能力,提升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对人身保险公司而言,是公司经营治理的指引,以此作为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监测的重点内容,亦可作为上级单位或股东方对公司经营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监管评级将以上六个维度的得分加权计算,得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得分越低分说明公司风险越大,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风险越大等级越高,需要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而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从评级节奏来看,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月一次, 结合定期检测情况,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限为上一年11日至1231日,并于当年430日前完成。其中,针对比较突出的风险,例如业务激进扩张、关联交易风险等,《评级办法》设置了相应的阈值,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则公司的风险水平将自动上调一个等级。如果六个评估维度中有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公司的风险水平将上调一个等级。 

  与此同时,对存在七类重大风险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即最高风险等级。这七类重大风险分别为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流动性存在不足、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净资产小于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高质量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级办法》的监管作用以及评级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对监管机构而言,第一,有利于增强监管机构风险识别能力、预警能力和防控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第二,基于监管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将在日常监管基础上,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对评级结果的运用。可将评级结果与现场检查相衔接,对综合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有针对性地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可与早期纠正相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早期纠正措施,控制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和扩散。第三,监测数据可形成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信息库,有利于提高未来监管实践的精准度与高效性。 

  对人身保险公司而言,第一,评级结果带来分类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自身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第二,促进人身保险公司重视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评级办法》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体现人身保险公司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所作出的贡献,引导行业推出普惠保险、绿色保险等。第三,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人身保险公司后续的业务、运营和市场估值等,为业务和投资不规范的公司敲响警钟。 

  (作者供职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