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信息甄别能力,躲避金融市场“谣言陷阱”
近年来,金融市场中由“谣言陷阱”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警示,也敦促监管机构不断弥补漏洞、提高监管能力。
“铁矿石”摇身变“纯碱”
2023年年初,王某锋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一条虚假消息,搅动了期货市场。
王某锋登录东方财富网注册了一个账号,篡改并发布了一则来自中新网的新闻,将原文中关于“铁矿石”的信息改为“纯碱”,声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因纯碱价格上涨过快,正在考虑加强监管措施,信息中还引用了“专家”建议,呼吁加强对纯碱价格的监管,打击市场中的不当行为。
王某锋的帖子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在期货市场激起涟漪。投资者们在虚假信息的误导下,对纯碱价格走势产生误判,纯碱期货2302合约价格的波动反映出市场情绪的不稳定。尽管最终信息被删除,但投资者作出的错误投资决策,已经无法完全挽回。
甘肃证监局迅速介入,对这一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王某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甘肃证监局对王某锋处以20万元罚款。通过对王某锋的处罚,监管机构向市场传递了清晰信号: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无论是否直接获利,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王某锋的行为触及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关键原则,即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其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环境。甘肃证监局依据法律对王某锋进行罚款,体现出监管部门对破坏市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
为防止此类案件发生,监管机构应强化网络监控,提高信息监测与响应速度,及时澄清市场谣言,对违法行为进行快速打击,同时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提高市场整体的抗谣能力。投资者则应提高信息甄别能力,对于未经官方渠道发布的市场信息保持谨慎态度,避免盲目跟风,利用多元化渠道验证信息真伪,确保投资决策基于可靠数据。
空头支票拉高股价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在未经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签署了一份与某银行定增股相关的2.25亿元认购协议。
滕某雄在明知此协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具备执行性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将这份“空头支票”公之于众,令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将这一消息通过海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出去。尽管林某山也知晓协议的不可执行性,但仍然遵照滕某雄的指示,于次日发布了这则虚假信息。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夕,该公司又突然发布了“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滕某雄和林某山的一系列操作,导致海某公司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出现了剧烈波动。2015年5月11日至22日,短短十个交易日内,海某公司的股价由18.91元一路攀升至30.52元,涨幅高达61.40%,远远超过同期深证综合指数20.68%的涨幅。与此同时,成交量也异常放大——认购公告发布前后,日均成交量从402万余股激增至822万余股,是原来的两倍多。虚假信息的传播,使得海某公司的股票价格经历了过山车式的波动,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对此,上海市公安局最初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滕某雄、林某山立案侦查,但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认为,两人虽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未直接从中谋取私利,因此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滕某雄因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林某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未有上诉。
对于此类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虚假信息外传的情况,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治理的监督,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同时对高管行为严格审查,防止个人利益凌驾于市场公正之上的情况发生。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应关注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对未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告持怀疑态度,避免被误导。
假协会“联名信”引期货波动
2016年6月上旬,鸡蛋期货主力合约1609价格持续上涨,6月14日,一位自称“中国蛋品流通协会”秘书长的网友曾某雄发布了一封“联名信”,虚构了养殖企业因期货市场操作而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当日,该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导致鸡蛋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曾某及部分“中国蛋品流通协会”会员借此机会进行期货交易并获利。
大连证监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最终确定曾某所发布的“联名信”内容纯属虚构,“中国蛋品流通协会”也非合法注册的团体组织。基于此,大连证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曾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40万元罚款。曾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均未改变原处罚决定。2019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大连证监局的处罚决定。
曾某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其严厉的处罚再次明确了监管对市场诚信的重视。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的主管机构进行联动,加强与行业组织的协作,对虚构组织或个人进行严厉打击,明确信息渠道,确保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警惕来源不明的行业组织,避免受非正式团体的误导。
谣言成诈骗帮凶
近日,甘肃兰州警方侦破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期货案,总涉案金额超过6.45亿元。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犯罪团伙通过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采用“恶意喊单”“快进快出”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频繁交易,导致投资者亏损。此外,还有一些财经自媒体帮助该平台传播虚假信息。
该案可追溯到2021年7月,兰州某商品交易公司在未获得经营期货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购买软件私自搭建交易平台,通过编写运算代码对数据进行更改,从而在平台上伪造了虚假期货大盘K线图和分时走势图。
搭建完平台之后,该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与一些“吸粉引流”的团队合作。先让一些所谓的“投资导师”在线分析股市和期货市场走势,“水军”则负责在直播间互动、点赞,让投资者误认为这些“投资导师”资深专业,并在直播的引导下进入虚假期货交易群。此外,还有一些知名的财经自媒体,在微博、直播间发布虚假投资平台指定的交易信息。其中某位有400万粉丝的财经自媒体主理人最终因犯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8万元。
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的行为,很容易从“谣言式”市场操纵发展为诈骗犯罪和其他信息网络犯罪。据悉,该虚假交易平台共有注册会员7400余人,其中受损投资者达3300余人,受损金额超2.24亿元。
不少地方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经验尚缺的投资者辨别网络上的证券活动交易。大连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平台在微信公众号上提醒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提供期货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均为非法推荐期货活动。山西证监局也提示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并警惕假冒合法机构、直播间荐股“杀猪盘”、“专家”免费推荐牛股、以“内幕消息”诱饵行骗、非法代客理财、销售炒股软件、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以“挽回损失”等名义二次行骗等各种形式的骗局。
在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准确传达是价格形成与资源配置的命脉,任何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的行径,都无异于在市场的血管中注入毒液,导致价格失真、资源配置错位。
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投资者对于非官方渠道发布的市场信息,应持有审慎态度,避免陷入盲目跟风的漩涡。此外,还需认识到市场信息的复杂性,对未经证实的利好消息持保留态度。监管机构应构建长效的投资者教育机制,通过教育活动、警示案例分享、模拟演练等形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自我防护能力,为消费者筑起理性投资的坚固防线。对于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快速、精准的打击行动,不仅处罚当事人,还要公开通报案例,形成威慑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