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筑牢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底线
为进一步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3月29日发布,5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规定提升处罚案件办理质量
《办法》全文共四章三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在总结固化处罚裁量实践成果基础上,对处罚裁量涉及到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予以统一规范,通过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推动监管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
《办法》还进行了四项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处罚多名责任人应区分主次。《办法》第六条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区分其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主次作用,分别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十条规定,责任人认定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制止或者反对违法行为实施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情况等因素。同一事项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对直接负责或者对违法行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比普通工作人员等其他责任人员更重的处罚。在认定责任人责任时,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等情形作为不予处罚理由。
二是细化规定处罚时效。《办法》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三是细化规定处罚的五类具体适用情形。第二章“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第十至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主观过错、超过处罚时效等情形,可以不予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检查前主动供述监管未掌握违法行为等六种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四是细化明确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监管行政处罚“严”“准”“快”
《办法》主要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处罚。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出现违法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况。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采取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
三是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随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局的设立,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节奏将加快、力度将加大。监管行政处罚要求把握三个要点:一是突出“严”的基调,做到应罚尽罚,切实提高处罚的严肃性;二是坚持“准”的原则,做到过罚相当,切实提高处罚的精准性;三是落实“快”的要求,做到快处快罚,切实提高处罚的时效性。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2023年全系统针对保险业开出罚单总额达3.26亿元,同比增长41.7%。监管对保险业的处罚力度空前,为近年来之最。2024年1~2月,开出296张罚单,总罚款约6909.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约75%。其中,1月罚单金额为5041.8万元,相比于2023年同期的1976.2万元,增幅高达155.1%,成为近年来首月罚金之最。
监管罚单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顶格处罚频现,例如机构停止新业务、个人终身禁业等,大额罚单也频现;二是机构和个人双罚,凡罚机构必追个人。
强监管态势表明监管机构对市场秩序的整顿更加严格,有助于遏制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市场规范性,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须积极适应严监管
梳理2023年度原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罚单,人身险罚单数量和罚单金额排名前四位的事由分别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欺骗投保人/侵占投保人保险费/截留保费”和“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由此可见,违规情形主要集中在营销行为、报表数据、销售与理赔、内控与合规管理等四个方面。
究其根源,一些保险机构可能受利益驱动,为谋求更高的业绩而忽视合规经营;一些机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采取了不当手段以保持市场份额;也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缺乏足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
强监管态势下,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处罚的主要事由,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排查、及时整改,将依法合规经营根植于企业的经营理念之中。
首先,人身保险行业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经营绩效考核中,对风险和违规事件采取“一票否决制”,形成健康、明确的绩效导向。
再次,加大内控审计力度,做好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和现场检查,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大内部追责和处罚力度,对于违规行为要严格追责,确保处罚到位,形成震慑作用。只有做到内部严格管理,才能更好适应当下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强监管环境,真正实现人身保险公司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供职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