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会”:民间金融的隐秘角落
文 | 夏木
在民间金融领域,有一种名为“标会”或“做会”的融资活动,通常由一位会头发起,召集一群会脚参与。成员定期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这些会费可在成员间应急或轮流使用。尽管看似互助互利,能够帮助人们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实则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容易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倒会”。近年来,标会似乎正在成为新型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案件的温床。
标会的形成
标会活动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一叫作“起会”或“拾会”。会头依托一定的社会关系召集亲朋、同事、邻居等加入,这些会脚再辗转介绍其他人参与标会。
阶段二叫作“定会”。会首在组齐会脚后,将宣布规则并分发相关文件。在原始、粗放的标会组织中,会头在组会过程中确定标会规则,口头通知会脚,无任何书面材料。会头因发起、组织标会活动,享有免息使用第一笔会款的特权,同时也负有召集会脚按时参会投标,收缴并向得标者转付会款的责任。
阶段三叫作“得标”。会头、会脚在每期标会活动中缴纳一定数量的会款。会款在标会成员中轮转使用,以竞暗标的方式,由承诺会款利息最高的会脚取得。得标后,各会脚直接转款给得标会脚,或通过会首转交。得标者往往将资金用于结婚、盖房、生意周转等,但每人在一个标会活动中只能得标一次。
阶段四叫作“满会”。轮完所有会脚后,该标会终结。最后一位无人竞标的成员将获取总会款,标会完成最后一次循环并自动解散。未竞标的会脚可在满会前,通过得标的会脚分成收益。这样一种形式下,越晚得标,所得的收益就越高。
标会活动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解决了参会人员有项目而无资金的融资之急,也为那些有资金无项目的人提供了资金增值的机会,具备一定的互助性和投资属性。然而,标会活动往往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会头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会脚往往因为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受高利诱惑而加入,一旦标会出现问题,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引发社会问题。
三个典型案例
2024年6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第四批涉做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中,会脚串通会头骗标,构成集资诈骗罪。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先后使用十余个名字参加同案人郑某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并与会首郑某串通骗标。经审计,李某共计通过骗标获利7003350元。此后,李某向其丈夫名下银行卡转款共5579682元,其中274万余元被用于偿还其丈夫名下购房、购车贷款以及购买保险、偿还信用卡消费等。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利用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法院判决追缴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003350元,归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近年来,家属协助做会现象时有发生。明知亲友涉嫌非法集资,不予以制止,反而提供介绍会员、代收会款、协助开标会等帮助,最终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
第二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陈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本人为会首,在长乐某乡镇组织10班民间互助会,吸收亲友及村民参会。在经营前述民间互助会期间,陈某偷标会员会款用于生活开销、支付民间借贷利息、建房等。2022年12月,陈某无力偿还偷标的会款,发生倒会。经审计,报案会员损失共计13754570元。
上述过程中,陈某的女婿林某以介绍会员参会、收取会款、转账给中标会员等方式协助陈某经营了其中5班互助会。经审计,林某协助经营的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6244950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长期以偷标方式骗取会员集资款,且未将主要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林某虽无非法占有案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但其协助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钱款金额巨大,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林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受损集资参与人13254410元。
在第三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在长乐某街道一带组织3班民间互助会,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钱款,用于填补自己资金亏空、出借他人、生活开销等,致使21名集资参与人的4135490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且未将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法院判决追缴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135490元,发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进入“不法状态”的特征
过去,在标会盛行地区,政府往往会成立“清会小组”,引导民众认识标会的风险和危害。在司法实践中,对标会活动的定罪,需要结合会头、会脚不同角色所实施的具体行动进行判断。当出现以下六个特征时,标会很可能已脱离灰色地带,进入涉嫌犯罪的“不法状态”。
一是拉拢不特定对象入会。标会本系亲友间的互助活动,会头、会脚间多为宗亲好友。但一些抱有投资赢利目的者,大肆对不特定对象宣传标会的好处,以可以快速提现、低利息等为诱饵,诱惑、鼓动、拉拢不特定人员参与标会,可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从而构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是以会养会,诈骗跑路。部分参会者在无法进行标会款支付后,另行参与或者组建其他标会,以后一标会所得会金,进行前一标会的会金给付——这样的行为叫作“以会养会”。这一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容易形成资金链断裂,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会导致好几班标会同时倒会,引起不良后果。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参会者在以会养会接济不上时,常常会报复性加入多个标会,并在短时间内高息竞标,获得会款后跑路。发展到这一状态时,即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
三是虚构会脚,偷标假标。会头或其他组会者,在会脚人数不够时,在会单上虚构会脚名字充数,谎称该会人数快满了,催促其他会脚快速入会。同时,在标会过程中,以虚构会脚的名义进行标会。如果只是单纯为了多次获取会款,同时能支付利息,那么由于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犯罪。若会头以该假会脚的名义进行虚假标会,同时为确保标会过程中一定能够中标,以畸高利息竞标,例如1000元的出价在400元以上,3000元的出价在1000元以上,实现100%中标,导致倒会时,出现多名会脚标中了也无会钱可领的资金“黑洞”,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若会脚冒用他人身份,以高利息竞标后跑路,涉嫌诈骗其他会脚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是以会抵债,强占款项。当会头及其家属欠他人房租、摊位费等,常会以在新的标会活动中加入债权人名字为由,单方抵消债务,强制他人入会。另外,在标会过程中,会头为达到侵占他人会钱或牵制会脚继续做会的目的,在会脚中标后,鼓动会脚将标中的会钱先“借”给自己,然后在新一轮的标会中强制加入该会脚名字,予以裹挟。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需要以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追回受害的损失。
五是虚构利息,随意收钱。会头为实现盈利的目的,一般在同一时期内会同时组织多个班会,会脚人数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在这么多会脚中,有的会脚从未见过会头,只是听说该会头人品信誉不错,便委托其他会脚代为标会。因此,个别会头为不法牟利,常常在同一班会的同一期,针对会脚乱收会钱,或者少给钱,从中骗取差价据为己有,涉嫌诈骗
犯罪。
六是虚假买卖,欺骗会款。这一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个别会脚中标后,一些有歹意的会脚或会头,以其他会脚急需用钱为由,让该会脚先卖出这期中标,同时虚假承诺下一期保证其中标,后收取本期会钱据为己有,等到下一期标会时,不认账或跑路。第二种是对个别急需用钱的会脚,会头以中间人的身份帮助其找到第三人,介绍第三人“买会”,在收取第三人买会钱后予以侵占,导致“卖者无钱,买者无份”的乱象,这是会头对标会组织外第三人的诈骗,也是对标会会脚的集资诈骗。
标会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融资方式,在某些地区仍然盛行。针对标会带来的风险,各方应共同努力加以防范。必须加强对标会活动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力度,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参与标会的人则应尽力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