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下的个人养老金准备
文 | 张 瑄
9月13日,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正式发布,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延迟退休方案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法定退休年龄的延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将从15年逐步延长至20年。
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10.7亿,已初步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养老保险体系。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让人们更加关注自身养老问题,意识到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无法满足长期的养老需求。为了适应延迟退休的变化,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提前主动了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或调整养老保险方案,以增强个人养老保障,满足在延迟退休背景下的个人养老需求。
延迟退休对职工基本养老金有何影响
延迟退休对职工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影响具体体现在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要求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根据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这就意味着,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15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至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至55周岁、58周岁。《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提出,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改革初期,离原法定退休年龄较近、已经或快要缴费满15年的职工不受影响。然而,大部分劳动者从进入职场到退休的工作周期都比较长,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基本都会超过20年。目前,国家人社部正加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遵循“自愿,弹性”原则,体现在“往前弹”和“往后弹”两种情况,以职工达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前提,由职工自主选择提前或者延后退休。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每位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固定年龄值,拓展成为一个年龄区间。
2025~2029年间退休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不变,仍为15年。对于2030年后退休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也不是一步提高到20年,而是逐步过渡到位,每年提高6个月,通过10年的时间,将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由于缴费越多,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按20年缴费计算养老金标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即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会更多,退休生活也会有更多保障。同时,随着延长退休年龄,计发的除数也会变化,今后计发的个人养老金水平也会相应提高。按照当前的计发办法,缴费每延长1年,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可以增加1%。若延迟退休5年,则缴费年限增加5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就会增加5%。过去,假若有25%,延迟后就是30%,显著提高了退休待遇。当职工在允许的范围区间内,选择提早退休,其养老金水平并不会因此而降低,从而确保职工的个人养老权益。
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
2022年1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筹。经过近十年的改革与建设,中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主的多层次、多支柱新型养老保险体系。当前,我国 “三支柱” 养老保障体系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主要依赖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近年来发展放缓,占比较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仍在试点阶段。
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又称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分别参加社会统筹调剂和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 (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缴费满15年一律发给15%,以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计发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计算。
职业养老金是第二支柱,是由用人单位主导,用于提高职工退休生活水平的重要补充,且对单位和个人而言均有节税作用。职业养老金分为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二者在定义与性质、参与对象、缴费方式、资金运营与监管、领取条件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目前主要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
其中,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个人养老金既可以实现养老资金储备,又可以帮助个人合理避税,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田军认为,对比其他一些经济体,我国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相对较低,补充保障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可以通过引入特殊情况下养老金的提前领取,逐步放开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等措施,持续提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他建议,可以逐步打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金个人账户,将养老金体系的各层次有机联系起来。
延迟退休政策激发第三支柱潜力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4年工作任务之一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在2023年启动个人养老金试点的第一个年度里,试点十省(市)已累计开户超59万个,保单件数约74万件,积累的养老准备金规模超过106亿元;在商业保险公司里积累的养老保险产品,其资金规模已超6万亿元,覆盖人群近1亿人。这些资产都是广大民众有意识地为自身养老做储备。未来,国家将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为民众提供更全面的养老保障。
第三支柱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产品虽然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同样可以通过长期积累,在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时按月/季度/年度领取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与基本养老金或职业养老金相比有三大优点:一是拥有更加明确的收益结果,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在投保时即可明确;二是拥有更大的自由度,领取计划相对灵活,领取的频次、方式以及开始领取的年龄均可在投保时决定;三是保险金额没有门槛,也没有上限,可满足高收入人群更加个性化的需求。
延迟退休政策的推出使得职工工作年限延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变晚。为确保个人在老年阶段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以维持生活质量,因此,个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可能会增加,有投保意愿的企事业职工可将其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为延迟到来的退休生活提前储备资金。
当前,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已初步形成“年金保险+养老服务”的产业链。今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发展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且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保险行业在做好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采用债券、股权、物权、相关金融产品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已探索出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年金保险+养老服务”,目前已形成“保险+养老社区”“保险+居家服务”“保险+旅居康养”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保险+养老社区”类业务。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养老机构重要的投资和运营主体。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从制度、产品、服务等多方面推动保险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出产融结合的“保险+养老”全产业链康养生态,充分满足老年群体的多元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