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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投融资的进展与挑战

发布时间:2024-12-10 作者:

|崔莹 刘慧心 

  2024年11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开幕。本届大会旨在推动各方商定新的气候融资集体量化目标,并就减缓、适应、损失与损害、《巴黎协定》第六条全球碳市场机制等议题达成一揽子平衡成果。其中,气候融资是大会的首要任务和最大看点,COP29也因此被称为“气候融资大会”。 

  我国自2020年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来,气候投融资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气候资金筹措的重要渠道之一。气候投融资在助力我国经济社会低碳转型方面取得了丰富成果,但同样面临着众多困难与挑战。 

国内外气候投融资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球气候资金供给快速增长,但缺口依然巨大。根据气候政策倡议组织(CPI)的数据,2022年全球气候资金供给总量达到1.4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7%,呈现出良好的增长趋势。然而,相较于全球到2030年每年7.4万亿美元的气候资金需求,资金供给需要增长至当前的5倍才能弥补缺口。全球气候资金供给的不足将导致各个国家气候行动滞后。当前,全球气温增长已基本确定超过了《巴黎协定》所设立的1.5摄氏度目标,若气候资金供给持续不足,将导致全球气温增长进一步加速,并将全球经济社会置于巨大的气候风险敞口之中。 

  尽管中国身为发展中国家,但已成为气候资金的重要供给方。在2018至2022年间,全球气候资金供给中45%来自发达经济体、36%来自中国;从增速来看,发达经济体的气候资金供给在2022年较2018年增长了70%,而中国提供的气候资金在同期增长了240%,体现了中国在国际气候资金供给方面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即使分国家来看,根据海外发展研究所及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等国际机构的研究数据来看,中国在全球多边、双边气候资金供给中也位居前列,成为发展中国家伙伴重要的气候资金来源。 

  在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获得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作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投融资实践离不开绿色金融产品的持续发展。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3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5.1%;其中投向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分别为11.86万亿元和12.04万亿元,合计23.90万亿元,占绿色贷款的66.8%,为我国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于2021年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我国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低成本资金。 

  此外,我国地方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稳步推进,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自2022年8月正式发布《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以来,我国23个气候投融资试点所在地区根据《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纷纷开始了试点建设相关工作,印发了地方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项目库,发布了地方气候投融资入库标准,开展了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部分地方积极发挥财政激励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例如广州市南沙新区出台了“气候投融资十条”;部分地方聚焦碳市场与碳金融的创新发展,例如武汉市武昌区;部分地方结合区域低碳转型的需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扩展融资渠道,例如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随着地方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省市各级对气候投融资的认识不断深化,地方气候投融资实践也越发丰富。 

  地方气候投融资标准建设的有序推进,为指导地方气候投融资实践提供了积极探索。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层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气候投融资的官方标准。我国现行的气候投融资项目标准主要有两项:一是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团体标准,二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目前,中国23个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纷纷启动了气候投融资项目标准的制定工作,相继发布了关于气候投融资试点项目入库、评价、分级等政策文件,成为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筛选、认证、入库以及政策支持等工作的指引。 

  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和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建设,地方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实体需求也创新开发出了多元化的气候投融资产品体系。其中绿色贷款是气候类金融产品创新最为丰富的领域,各地依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企业需求,开发了碳资产抵质押贷款、碳中和挂钩贷款、碳账户金融等丰富的机制和形式,基于资金需求方不同的低碳资产和低碳表现,提供差异化贷款融资服务。在债券方面,除了投向节能降碳领域的传统绿色债券外,市场也丰富发展出与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配额价格以及碳减排量相挂钩的债券产品,以满足关注低碳表现的投资者需求。此外,绿色保险在可再生能源、能效改造、气候风险防范等领域也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为地方企业和机构的气候友好行动提供风险保障。 

体系化发展格局尚未形成 

  从我国气候投融资的现状来看,尽管气候投融资发展已经在过去几年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发展格局,在政策与标准完善、适应投融资发展、信息统计和披露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有效支撑我国以及发展中国家伙伴的气候行动。 

  首先,我国气候投融资尚未形成完善的政策和标准体系。目前,虽然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的工作分别由不同主管部门监管,政策规划和标准设置分别制定,导致地方政策的协同出现困难。金融部门在金融监管的指导下比较熟悉绿色金融的定义和内涵,但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概念尚未得到全面的知识普及。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气候投融资金融标准,金融机构难以在金融监管体系下有效判断和识别统计气候类项目,气候类金融产品创新和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标准结合工作也面临障碍。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尚未实现协同统一,将很大程度制约地方和机构的气候投融资创新发展。 

  其次,气候投融资包含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但后者作为气候投融资的重要支持领域,没有在当前的气候投融资发展中得到充分重视。 

  随着全球气温的持续上升,气候风险强度和气象灾害发生频率正在显著增加,给全球敲响了加快适应气候变化的警钟。国际社会也在持续呼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调对适应领域的资金投入。但从我国绿色金融以及气候投融资发展情况来看,适应领域的投融资均占据极少份额。国家和地方层面对于适应领域投融资机制的研究和支持依然远少于减缓相关的低碳产业领域。气候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天气衍生品、气象保险等风险防范类金融工具尚未得到充分开发和普及,金融机构在物理和转型风险方面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尚未得到系统性的开展,全社会的适应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 

  最后,尚未有效建立气候投融资的信息统计和披露机制。气候投融资的关键作用是助力国家、地方、组织和个人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碳减排的程度或适应能力的提升度来验证投融资的有效性。当前,我国在绿色债券认证的过程中规定了对于环境效益计量的要求,以及各地方也在逐步推进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对于评价投融资活动的碳减排效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信息支持。然而,当前的环境效益计量方式依然缺少统一可比的方法学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尚未全面普及,对于气候减缓类和适应类的贷款余额也尚未设置针对性的统计口径和更精细化的行业分类,不利于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气候投融资活动的开展。 

政策协同和融合发展亟待加强 

  当前在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汲取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先行经验,强化政策协同和融合发展。 

  第一,建议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强化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与标准协同,在当前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下,明确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支持项目范围和类别,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为金融机构深度开展绿色金融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方向指引。 

  第二,建议系统开展气候风险筛查,强化国家适应资金规划。在各省市编制《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适应气候变化风险筛查和适应资金需求测算,围绕地方重点产业和重点人口聚集区加强适应资金的规划投入,做好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适应资金来源的规划,积极推动适应投融资机制的创新发展。 

  第三,建议规范环境效益计量和计算方式,有序推进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发改部门,制定并规范环境效益的计量和计算方式,有序推进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主体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建立市场化的环境信息监督模式,持续提升气候资金的有效性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