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英大金融》>《英大金融》2024年第十一期

绿色金融赋能美丽中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4-12-10 作者:

文|方怡向 王 璐 

  2024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将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提出了全面建成美丽中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而发展绿色金融是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 

  《意见》的出台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全力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通过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强化实施保障等方面的举措,绿色金融将在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重点鲜明 措施细化 

  《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要支持四大重点领域: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这四个领域聚焦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围绕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具有较强的生态环境效益。《意见》同时也聚焦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三个重点支持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如制定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项目相关指导目录和建设项目库,推进金融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 

  在具体措施方面,《意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推动金融部门、产业部门、经营主体同向发力,共同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如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范围,延长政策期限,增设再贷款规模等,为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重点领域提供更多低成本精准支持;二是充分发挥碳市场作用,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逐步丰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促进重点排放单位和行业企业碳减排;三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对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对明确承诺绿色低碳转型且效果较好的企业给予激励。 

  《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完善配套基础制度等要求,并明确了多项政策保障措施。首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政银企对接平台和政策保障体系,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政策的协同性和有效性。其次,完善配套基础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标准和方法,便于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最后,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融资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绿色金融服务降碳、减污、扩绿 

  绿色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在推动企业降碳、减污、扩绿等方面充分显示了“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市场定价”的功能作用。 

  在资源配置方面,绿色金融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引导更多资本投向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绿色领域经济活动,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截至2023年末,我国绿色贷款本外币余额30.08万亿元,同比增长36.5%,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6.4个百分点;我国境内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过3.5万亿元,当年新增发行规模8548.54亿元,连续第二年成为全球最大绿色债券发行市场。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碳减排支持工具延续实施至2024年末,将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纳入工具支持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该工具余额达到5410 亿元,比年初增加2314亿元。 

  在风险管理方面,绿色金融要求金融机构在评估企业和项目时,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从而倒逼融资主体不断提升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此外,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提高环境事故应对能力,减少事故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在损失补偿、防灾防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市场定价方面,近年来,我国持续探索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的市场发展都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在碳排放权市场方面,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碳排放权的科学定价,部分银行探索推出了基于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的抵质押贷款,拓宽了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领域也出现了生态资源权益抵押质押贷款、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林业碳汇贷等绿色金融创新产品。 

多方响应 同向发力 

  推动绿色金融全面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战略,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产业部门、经营主体同向发力,构建绿色转型生态链。《意见》的实施将促进相关领域工作的深化。 

  第一,推动环境权益和生态产品定价机制建设。 

  绿色金融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一直以来主要靠公共资金和政策机制驱动,若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的市场主导作用,实现绿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资源环境外部性问题。在碳排放权定价机制方面,我国通过碳市场建设实现了对碳排放这类环境成本的定价,成为促进全社会节能降碳的重要制度安排。 

  为充分发挥碳市场作用,一方面,应积极推动碳市场扩容,将高耗能、高电力需求的终端行业纳入碳市场,形成供需联动,提高碳市场的减排效率,同时加大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力度,增加碳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应为自愿减排项目拓宽渠道,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项目,引导企业技术升级,调动社会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需求,鼓励尚未纳入控排范围的企业开展碳中和活动。 

  在生态产品定价方面,我国已在制度层面提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预计未来继续通过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破解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瓶颈制约,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生态产品市场化机制。 

  第二,探索传统信用体系的绿色转型。 

  在传统信用体系中纳入生态信用的考量,是我们在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生态信用行为激励机制,从多个方面为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支持。 

  首先,明确将企业的降碳、减污、扩绿等表现作为授信重要参考,建立生态信用行为激励机制,促进绿色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重视环保行为。 

  其次,推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绿色低碳转型领域授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将气候和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纳入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强化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再次,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模式,以满足美丽中国建设的多样化融资需求。 

  最后,强化实施保障,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提供更多低成本精准支持。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确保生态信用激励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目前,作为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机制试点城市的丽水市,立足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指标体系,统筹考虑企业资源、能源、绩效等属性,建立生态信用指数,量化生态信用价值,为探索开展生态信用机制积累了经验。未来,可推广试点地区生态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健全生态信用评价制度。 

  第三,强化和规范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 

  环境信息及可持续信息披露是减少绿色投融资信息不对称、优化资金配置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对ESG信息披露的关注度也持续上升,密集出台政策文件加强ESG披露要求,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证券发行人、重点行业企业分类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对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既是对自身气候和环境风险的审视,也是顺应当前监管趋势的主动作为。 

  金融机构和重点行业企业应不断加强对环境信息和可持续信息的数据收集和管理,完善ESG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提升公司价值创造和风险应对能力;可通过聘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披露自身ESG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中介,是发展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专业能力建设至关重要。 

  在绿色金融产品供给方面,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要求,不断完善自身在绿色转型业务中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将碳排放权、CCER、碳汇量、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和生态产品作为合格担保品,扩展绿色金融产品应用场景,开发与企业降碳、减污、扩绿等表现挂钩的金融产品,着力支持美丽中国重大项目建设的融资。 

  在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方面,金融机构要强化相关风险的防范,配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工具和管理流程,逐步将环境和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此外,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准确评估企业的环境表现,为贷款审批和利率定价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绿色金融的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