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黑灰产:斩断伸向经济秩序的黑手
文|夏 木
网络黑灰产是指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工具、资源、平台并实现非法获利的渠道与环节。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黑灰产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网络黑灰产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充分了解网络黑灰产的运作机制,并对症下药加以整治,才能维护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网络黑灰产典型案例
目前,“黑外挂”“黑网店”是网络黑灰产破坏公平竞争的常见手段,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对社会诚信造成损害。
2024年4月,陈某等人开发了一款网约车平台抢单外挂软件,实现了网约车自动抢单,并以多级代理的形式在网络上销售该软件进行非法牟利,涉案金额达300万元。部分网约车司机通过该软件非法获取订单,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网约车司机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网约车市场的环境。
“刷单炒信业务”是另一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电商平台大多根据交易量确定商家在平台上的排名,交易量大小直接决定了网店在平台的显示序列,交易量大的网店能够第一时间被消费者看到。但“刷单炒信业务”的出现,使一些黑网店能够在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获得可观的交易数字,取得靠前的搜索排名,误导消费者的购物决策。除了虚构交易量以提高商户信誉的“正向刷单”外,恶意交易与差评以损害商户信誉的“反向刷单”也很普遍,导致线上购物平台的生态恶化。
此外,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利用已成为网络黑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并可能进一步引发身份盗窃等问题,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2024年1月,覃某等人在酒店内利用语音网关和路由器连接房间固话线路,组成简易VOIP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搭建通话线路。诈骗团伙经过伪装后,以不同身份诱导受害人对金钱、色情、赌博产生需求,并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为后续诈骗活动提供支持。
2024年3月,曾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1万条,注册某电商平台账号,再利用“爬虫”信息采集软件筛选长久无人打理的店铺大量下单购物,以超时不发货为由恶意投诉商家进行索赔获利,涉案金额150余万元。
技术创新被滥用于非法活动,以下是三个典型案例。
2024年4月,田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创设工作室,开发并出售“算账机器人”“群托机器人”等用于开设赌场的平台工具,并提供所谓“售后服务”,为多个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同月,张某等人利用技术手段开发并销售能够篡改主流网络通信软件平台位置数据的黑客程序工具,购买者可以随意修改自己的位置数据,为网络诈骗和色情产业等提供技术帮助,涉案金额约500万元。
2024年6月,曾某等人搭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非法中介服务,向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人员出售实名账号。属地公安机关查获曾某等人出售实名手机号码、各类社交媒体账号约3万个,涉案资金约100万元。
法网恢恢,制约网络黑灰产
目前,网络黑灰产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隐蔽性强。网络黑灰产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业链化运作模式,每个环节之间只通过互联网联系和交易,犯罪分子有组织作案,成员间可能互相不认识,但又有关联性。
第二,跨地域化。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开展“净网”“清朗”等专项行动,境内网络犯罪的空间越来越小,犯罪分子纷纷向境外转移,网络黑灰产业的上下游犯罪常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第三,人员年轻化。不少调查报告显示,在从事网络黑灰产的违法犯罪人员中,年轻人增多,甚至成为“主力”。一些年轻人把网络黑灰产看作一条一夜暴富的捷径,社会风气受到影响。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和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网络黑灰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黑外挂”有明确的制约手段。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刷单炒信”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八条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非法获取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帮助实施该类犯罪行为,刑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拳出击,各方共治共管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网络黑灰产的打击力度,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
政府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黑灰产活动。
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防护,防止网络黑灰产活动在其平台上滋生;另一方面,需加强对网络黑灰产的监测,确保在发生重大网络黑灰产事件时能够迅速反应。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防护,防止黑灰产活动在其平台上滋生。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持,共同打击网络黑灰产。
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网络黑灰产的治理,通过发布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网络黑灰产行为;加强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网络黑灰产的治理。
对于公众来说,应增强网络安全保护意识,不随意透露个人财产信息、身份信息,不访问不正规的、高风险的网站,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邮件和链接,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手机软件,警惕并自觉远离黑灰产活动。另外,还要提高风险意识,关注市场动态和行业变化,了解常见的网络黑灰产手法,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当利益受到侵犯时,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及时止损。
打击网络黑灰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关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编辑:冯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