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英大金融》>《英大金融》2024年第十二期

保险资产风险管理再升级

发布时间:2025-01-06 作者:

  |郭金龙 张子棋 

    

  11月29日,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部署,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举措。 

  《办法》在《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基础上,完善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对固收类资产采取五分法,对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采取三分法,并明确了风险分类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强化了保险资产风险管理政策的时效性和操作性。 

  保险资管面临内外部风险 

  在放开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限制、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等政策的助推下,我国保险资管行业持续稳健发展,保险业资产增速和资金运用余额增速均稳中有升。 

  中国保险资管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为29.96万亿元,同比增长10.4%;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8.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05%。而随着2022年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实施,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发布,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转型升级走上高质量发展的道路,加强风险管理成为重中之重。 

  总体来看,保险资管行业面临内部、外部两大类风险。 

  其中,外部风险来源于近年来全球宏观经济不稳定背景下的资本市场与低利率环境。保险机构面临着产品吸引力降低、投资收益率下降、投资风险增加、利差损风险加大等挑战。尤其对于寿险行业,新发产品预定利率降低会影响保费收入增长,而高利率时期销售的产品需要更高的投资收益率去匹配。 

  从近年资金运用情况来看,保险行业通过调整资产配置以应对外部环境风险。从2020年到2024年第三季度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变化情况可以看到,在存款利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保险行业投资于债券的资金比例显著提高,由2020年底的36.59%提升至2024年第三季度的49.18%,这与世界多国保险业面临低利率环境时的状况类似。 

  同时,保险行业也将相当一部分资金配置于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等资产,并根据市场走势进行主动管理,保证了保险业资产的整体收益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保险行业年化财务投资收益率3.12%,年化综合投资收益率为7.16%,表现出了较强的应对外部风险的能力。 

  保险资管行业的内部风险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善和违规交易。 

  从近期数据来看,虽然各公司之间风险管理水平存在差异,但保险资管行业整体运行保持稳定。各家险企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仅有华安财险、珠峰财险等8家企业风险评级为C级及以下,险企整体风险状况持续向好,高风险险企数量持续减少,险企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自救”取得了一定成果。 

  前期“爆雷”的恒大人寿、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等保险公司,由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行业出资共同出手的方式,通过注资接管、“接管+托管”、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手段化解风险,并未引发系统性风险。 

  在违规交易方面,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监察、处罚力度,重点关注情况最为复杂的另类投资业务,针对保险公司在债权计划、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等领域的乱象进行排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如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商业性地产、股东干涉基金使用等,有效化解了保险资管业务风险。 

  提升风险管理质效 

  此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办法》,顺应了新时期保险资管监管、风险管理要求,旨在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风险管理体系,补足资产减值准备,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从整体来看,《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明确了风险分类涉及的资产类别,提升了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时效性;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更改条件,强化了保险资产风险管理政策的可操作性;细化了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和监督管理方式,能够更好地引导风险管理工作。 

  从涉及资产类别来看,《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而《办法》将除现金、公开交易的股票和衍生品及部分特殊情形外的所有投资资产都纳入分类范围,并列示了各类别下具体包括的金融资产,并明确要求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进行风险分类,提升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有效性。 

  从风险分类标准来看,《办法》对标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相比于《指引》有所放宽,但更注重对预期损失的管理。对于固定收益资产,《办法》延长了各级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限制,但同时增加了信用减值准备比例要求。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资产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而非在损失确实发生后才计入信用减值。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需要至少分类为次级类,对于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比重为50%~90%、90%以上的固收类资产,则需要分类为可疑类和损失类。 

  对于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办法》由原先的五级风险分类改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级,并将次级类资产的标准由原先预计损失率大于零就列入不良资产,改为预期损失率30%以上或连续3年大于零才列为次级。同时,由于计算预计损失率时会扣除资产存续期间收到的租金、利息以及分红收益等,因此保险公司在持有期间收到的租金、股息收入越高,对预期损失的容忍度也越高。上述修改旨在发挥险资作为中长期资金在稳定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培育耐心资本。 

  从风险管理要求来看,《办法》在定量的损失管理标准之外,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资产风险状况的穿透式、综合式分析。对于各类资产,《办法》都明确提出要依据穿透原则,根据最终利益相关方的风险状况来确定相关资产的风险。同时,《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结合各类因素对资产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相关方的抵押物质量、公司经营状况,股权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等综合因素,上述要求均有助于更好地反映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推动险企稳定健康发展 

  控制风险历来是保险资管行业的工作重点。《办法》的发布充分考量了保险资管行业当前的发展状况,为行业风险管理提供了时效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将从以下两方面规范保险资金运用,推动保险资管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帮助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实现更为准确的风险评估,提升保险资产风险管理质效。近年来我国金融工具不断丰富,险资可投资范围不断拓宽,保险资产的种类大幅增加,复杂性也随之提升。尤其是另类投资资产中的债权计划和信托计划层层嵌套,存在原有的监管政策难以穿透识别保险资产的具体风险,也是保险公司近年来受到处罚的重灾区。2023年12月,就有6家保险资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处罚,处罚事由均涉及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使用不当或底层资产不符合规定。 

  《办法》的公布实施,尽可能全面地纳入了风险评估相对复杂的资产品种,并对各级风险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推动保险公司更好地评估各类资产风险等级,计提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给予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可操作性强的风险评估标准,将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和保险资产风险管理质效。 

  第二,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分类制度体系,推动保险资管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用十二条具体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资产风险。压实了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公司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细化了资产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养制度,明确了安全、完整、动态的风险分类系统建设要求,为保险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分类制度体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帮助保险机构,尤其是缺乏风险管理经验的中小型保险机构更好地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办法》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资料归档要求和具体责任人,以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通过完整、可查阅的线索材料和明确的责任归属,助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规可循地开展监管、处罚工作,更好地推动保险资管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郭金龙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子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编辑:苏慧婷)